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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视野下非遗传承人的保护

2018-04-02胡欣欣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北京100029

丝路艺术 2018年10期
关键词:代表性技艺遗传

胡欣欣(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北京 100029)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这是我国文化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是继“文物保护法”之后的一项重要法律。我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发起国之一,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缔约国的职责之一。《非遗法》的颁布实施,为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对各级文化部门的非遗保护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增强了各族人民的文化认同,促进了民族团结,维护了国家统一。

《非遗法》共有六章内容,分别为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第四章中专门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权利的保障及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引入了传承人退出机制,由此可见非遗传承人在非遗保护中的重要性。《非遗法》中对于非遗传承人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定非遗传承人

最早开始重视保护非遗传承人的国家是日本,日本的代表性传承人被称为“人间国宝”,日本政府每年给“人间国宝”200万日元补助金,用于传承技艺。“人间国宝”在日本具有很高的地位,得到了日本人民的广泛尊重,这种制度逐渐推广开来。受日本的影响,韩国在1962年也出台了《文化财保护法》,同时借鉴了日本的“人间国宝”制度。

我国201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也有明确的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的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缺一不可。关于传承人认定的原则,也有如下要求:一、以非遗项目为基础,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批准的非遗项目可以认定传承人;二、代表性传承人要在该领域具有代表性;三、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带有徒弟,起到了传授和继承的作用;四、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必须以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为前提,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必须组建非遗专家委员会,确保认定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五、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必须征求所在社区的意见,社区指在植根于实践、参与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的历史联系中形成认同感和连通感的人们结成的网络。

二、保障非遗传承人的权利

保障非遗传承人的权利,其一是表彰、奖励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在《非遗法》中第一章第十条中说:“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面向中国内地和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为表彰对中华文化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以推动中华文化的继承和弘扬而设计的奖项。“薪传奖”自2012年起,每年评选一次,奖励证书、奖杯及奖金2万。2012年梅葆玖、文乾刚、朱乐耕等京剧、雕漆技艺、制瓷技艺门类的60位传承人获此奖项。

保护非遗传承人的权利,其二是保护其合法权益。《非遗法》中第16条提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非遗传承人的合法权益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知识产权。非遗传承人在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会加入自己的创意进行发展,为了防止创意被盗用或者误解、歪曲、滥用等,对非遗传承人的创意进行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旦非遗传承人的创意被不法分子盗用谋取经济利益,不但会使非遗传承人失去重要的经济来源,而且伤害了非遗传承人的积极性。

保护非遗传承人的权利,其三是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物质保障包括基本的生活保障和传承所需要的经费保障。自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开始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0.8万元,2011年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2016年开始,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提高到2万元,这项补助主要用于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不是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的提高有助于有效解决传承人面临的现实困难,有利于提高非遗传承人的积极性,引导全社会的人民去关注非遗传承人的传习活动。

除了提供开展传习活动的补助外,还提供信息服务,提供培训和进高校学习的机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第36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遗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遗代表性项目”。具体来说,可以是举办非遗博览会、高校培训班等活动为传承人提供平台,展示与传播自己的技艺。2016年9月21日至25日,第四届非遗博览会在山东济南举办,本届博览会以“非遗走进现代生活”为主题,参与展览的有苏州刺绣、安徽竹雕、蔚县剪纸、唐三彩烧制技艺等400多位国内知名的非遗传承人携带精品参展,部分传承人还进行现场演示。这一类型的平台,不仅为传承人提供了展示的平台,也可以为传承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更好的用于传承非遗项目。

三、非遗传承人的义务

《非遗法》除了保障非遗传承人的权利外,还对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中提到,传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和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如果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文化主管部门可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重新认定;丧失传承能力的,也可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这种传承人的退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督促传承人积极履行义务,给传承人队伍提供新鲜血液,是推行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的必要手段。少数传承人的退出,是对大多数传承人的保护,有利于传承人队伍更新换代,重新焕发新的活力。

从《非遗法》视野看,我们要科学的保护非遗传承人,以人为本。不仅要科学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还要保障非遗传承人的合法权利,明确非遗传承人的义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就是保护非遗传承人,完善非遗传承机制,才能使非遗的传承生生不息,永续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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