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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机制的合理构建

2018-04-01金艳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丝路艺术 2018年9期
关键词:矛盾机制法律

金艳(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一、大调解的基本理论

(一)大调解的基本含义

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调解中心具体运作,司法部门业务指导,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界整体联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创新 ,“大调解”在制度设计上突破了单一化调解机制的局限,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构建“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在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及社会矛盾调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大调解的特征

1、纠纷解决的社会化程度显著提高

第一,参与主体的多元性。传统的调解制度中,参与者主体比较单一化,调解工作的社会化程度不高,调解的影响力比较单薄。大调解主体多元化,党委处于领导地位,综治办牵头,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各方参与,携手联动。

第二 ,组织网络的多维开放性。相对于人民调解而言,大调解在组织网络的建构上具有多维性。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 )通常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一级设置,这是一种层级很低的单调的设置模式,覆盖面相对较窄。而大调解则在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居)、村(居 )民小组四个层面分别设置矛盾纠纷调处机构,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五级网络。构建了一个横向有相关部门参与,纵向深入到最基层居民农民家庭的“大调解网络”。

2、纠纷解决的公共意志力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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