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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演的交流性展示

2018-04-01张娜娜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100029

丝路艺术 2018年9期
关键词:表演艺术舞台交流

张娜娜(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 100029)

表演无论是作为一种口头艺术还是一种语言艺术,其本质特性都是能够使表演者通过一定的表现方式达到一种思想上的共鸣,能够通过表演的方式与受众形成一种交流的方式,从而通过表演的建立或交流能够对整个表演项目进行很好的诠释,让观者能够清晰、明了、深刻的理解项目本身所存在的价值。

《作为表演的口头艺术》一书中曾这样写道:“从根本上说,作为一种口头语言交流的模式,表演存在于表演者对观众承担展示(display)自己交流能力(communication competence)的责任。这种交流能力依赖于能够用社会认可的方式来说话的知识和能力。从表演者的角度说,表演要求表演者对观众承担展示自己达成交流的方式的责任,而不仅仅是交流所指称的内容。从观众的角度来说,表演者的表述行为由此成为品评的对象(subject to evaluation),表述行为达成的方式、相关技巧以及表演者对交流能力的展示的有效性等,都将受到品评。”表演艺术在特定的语境下通过其独有的表达方式与人交流,与人沟通,是在特殊的环境下的交互模式,所以交流性是表演类非遗的共有的特性。美国著名民俗学家、语言人类学家理查德·鲍曼(Richard Bauman)教授曾这样论述到:“表演是语言使用的一种形式,是一种言说(speaking)的方式。”这一论述将表演艺术中的交流性变为语言艺术的一个重要特性。“从根本上说,作为一种口头语言交流的模式,表演存在于表演者对观众承担展示(display)自己交流能力(communication competence)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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