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
2018-04-01李诺贝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上海松江201620
丝路艺术 2018年9期
李诺贝(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松江 201620)
一、从“封存”转向“消灭”的必要性
(一)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属于半成品,对其的触法行为不应过于苛责,旨在教育和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的干预措施对未成年人更为有效。对于那些未成年的罪犯而言,社会不应当用消极的态度去惩罚他们,不能因为他们在心智未成熟时犯下的错误而阻碍了其日后的发展,而应对他们采取特殊的保护。前科封存制度的关键在于犯罪记录仍然存在,相关部门依然能够通过查询的方式获知犯罪的事实。对于未成年人自身而言,由于前科封存仅仅是封存,其在心理上是无法摆脱“我是罪人”的暗示,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其健康成长,故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并没有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初衷。
(二)贯彻刑罚功能达到初衷
刑罚具有两大功能:一是教育改造,二是惩罚刑罚的基本目的,即教育改造的目的。倘若刑罚的目的已经实现,但仍然对未成年人进行惩罚,或是对其回归正常生活后形成巨大的阻碍,那么这会使未成年人在潜意识里加深“犯罪”的标签,怀疑其悔罪的效果,长此以往有部分少年走投无路,可能会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就违背了刑罚的根本目的。因此,应当考虑到未成年人处于心智不断成熟的阶段,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重教育,轻惩罚”,无疑前科消灭制度对于其教育改造是最好的回馈,能够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重塑健康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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