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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设备折旧费用加计扣除新政解析

2018-04-01丁国卫

税收征纳 2018年3期
关键词:案例设备企业

丁国卫

2017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其中关于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政策作了调整,明确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本文试对该项政策作一些梳理,以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新政。

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2014年1月1日之前

研发设备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按会计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在其附件填列:“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作了规定,其中“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项目时,明确表示:“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而“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其实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文件规定而来的。该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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