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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会计处理

2018-04-01悄然

税收征纳 2018年10期
关键词:贷记借记所得额

悄然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新购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中的小微企业(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下同)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15]106号文件附件)小微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2.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3.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可见,国家在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方面给予了企业很大的政策支持,相关企业也积极进行了落实,但在会计处理上各企业执行不一,有的将购入符合“一次性扣除”条件的固定资产先记入了“固定资产”科目,然后再一次性计提折旧扣除,有的象处理日常费用一样在业务发生时直接记入了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笔者认为仍应通过“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然后再计提折旧扣除,依据是:

1.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都明确是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在购入时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不是说将购进符合“一次性扣除”条件的固定资产直接记入成本或费用;

2.两个文件及之后出台的相关文件都没有明确执行“一次性扣除”政策后在会计核算上改变相关固定资产的性质(视为材料处理);

3.将在购入时“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既保证了固定资产核算口径和企业资产的规模,也便于财政、银行、统计等部门监督。

4.不论是财税[2014]75号还是财税[2015]106号,在明确“一次性扣除”政策时都是强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显然是要求企业在执行“一次性扣除”政策时,都要求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扣除。

即:在新购进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时,先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税费——应交增值(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在建工程”科目;在计算“一次性扣除”时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研发支出”、“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资产报废时,对保留的残值部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对已经做“一次性扣除”部分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资产的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例如:某运输设备制造公司2017年10月份购进购进研发和生产共用设备一台,价款800000元,支付增值税税款136000元;购进办公用电脑两台,支付价款9000元,增值税税款153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从银行存款中支付,共用设备折旧在生产成本和研发支出平均分配,则购入资产的会计分录为(金额单位: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XXX 800000

固定资产——电脑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7530

贷:银行存款 946530

计提折旧“一次性扣除”时:

借:生产成本——XXX400000

研发支出 400000

管理费用 9000

贷:累计折旧 809000

资产报废时:

借:累计折旧 809000

贷:固定资产——XXX 800000

固定资产——电脑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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