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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的四种方式

2018-04-01黎涛

税收征纳 2018年10期
关键词:承包合同工程款发票

黎涛

增值税税率调整和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前后发生的应税行为,是按照原税率开票,还是按照新税率开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解读,关键是看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果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之前,适用调整前的税率。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适用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时,按照以上原则来选择适用税率。按照营改增政策文件的规定,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笔者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四种情形:

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8年4月28日,建设单位A批复4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18年4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18年4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4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18年4月30日签发的4月计量单显示,B企业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5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18年5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5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2017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18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18年5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B企业于2018年4月28日开具发票300万元。此种情况,B企业于2018年4月2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32号公告及后续解释,纳税义务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的,应该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否则,按照10%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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