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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统一专利法院:最新进展、困境及前景

2018-04-01张怀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成员国统一专利

张怀印

欧洲是工业革命的摇篮,也是当今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发源地。欧洲专利制度对于鼓励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进入21世纪以来,欧盟的科技创新虽然在很多领域仍占优势,但同美国和日本相比却渐行渐远。作为近现代科技发明火车头的欧洲并不缺乏创新,然而专利体制的不协调问题越来越成为欧洲科技进步的绊脚石。究其原因,由于专利司法的“碎片化”和各成员国之间专利诉讼制度的不统一,欧洲的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成本远远超过美国和日本。因此,改革现行专利制度,建立统一专利法院,为欧洲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成为欧洲专利一体化的当务之急。为了革除当前欧洲专利制度的弊端,2012年12月17日,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关于在建立统一专利合作方面实施强化合作的第1257/2012号条例》,决定建立欧洲统一专利和欧盟统一专利法院。2013年2月19日,欧盟25个成员国在布鲁塞尔签订《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决定设立欧盟统一专利法院。欧洲正在面临专利制度的重大转变,即实现欧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的最后一跃,最终完成欧盟专利诉讼制度的一体化进程。《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签署至今已有4年多时间,当前统一专利法院的进展情况如何?又遇到哪些困境?2016年6月24日的英国“脱欧”公投也让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前景变得扑朔迷离,不可预测。英国脱欧公投,在政治、经济、英欧关系等诸多领域都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①参见黄平:《英国退欧公投与欧盟的未来》,《欧洲研究》2016年第4期。对欧盟专利一体化进程来说亦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我们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统一专利法院的前景进行探讨,以期学界对欧洲专利诉讼一体化问题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一、设立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最新进展

《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签署以后,欧盟各成员国业已就上诉法院、中央法院和地区分院、培训中心等选址工作达成协议,最终确定中央初审法院设在巴黎,在伦敦和慕尼黑设立两个分院;上诉法院和登记处位于卢森堡;专利仲裁中心将设在里斯本(葡萄牙);而专利调解中心将设在卢布尔雅那(布鲁塞尔)。当前,其面临着两大任务:一是各成员国国内的批准程序;二是成立筹备委员会,为该协定生效后统一专利法院的运行做好各项准备事宜。

(一)《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批准情况

《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由欧盟25国签署以后,按照规定,必须由包括英国、法国、德国在内的13个成员国批准后才能生效。根据欧盟官方网站的记录,到2017年12月1日为止,共有14个成员国通过全民公投或者议会表决方式批准了该协定,①European Council Council of the European,Union,http://www.consilium.europa.eu/en/documents-publications/agreementsconventions/agreement/?aid=2013001.分别为:奥地利(2013年8月6日)、法国(2014年3月14日)、瑞典(2014年6月5日)、比利时(2014年6月6日)、丹麦(2014年6月20日)、马耳他(2014年 12月 9日)、卢森堡(2015年 5月 22日)、葡萄牙(2015年 8月 28日)、芬兰(2016年1月19日)、保加利亚(2016年6月10日)、荷兰(2016年9月14日)、意大利(2017年8月1日)、爱沙尼亚(2017年8月10日和立陶宛(2017年8月24日)。目前,尚需要德国和英国两个国家批准即可生效。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定》规定,三个必须通过的国家中,目前只有法国通过审批,德国已开始审批进程(2016年6月24日,德国加入UPC的法律文件进入议会审批程序),但其审批进程受到宪法法院的挑战,目前已经暂停批准,最终结果至今还未有公布。而英国虽然一直在积极准备中,但脱欧公投则将本协定的生效推向困境之中。

(二)筹备委员会的工作进展

筹备委员会(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是由所有签约国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定》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设立时间是2013年3月。目前筹备委员会的主席为荷兰人保罗·范·布克林(Paul van Beukering),副主席为瑞典人亚历山大·拉姆齐(Alexander Ramsay),秘书长为英国人艾琳·塔特尔(Eileen Tottle)。筹备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新法院的质量和有效性,使其在成立之初能够获得用户的信赖和信任。其主要工作有:1.法律框架;2.财政方面的安排;3.IT小组;4.法院设施的建设;5.人力资源和培训。当前,筹备委员会已完成的具体工作有:

1.法律框架

筹备委员会法律小组的协调专员是德国专家约翰尼斯·卡彻(Johannes Karcher),目前在德国联邦司法及消费者保护部工作。在他的主持下,目前,法律小组正在进行的法律制定工作有:(1)法院程序规则(Rules of Procedure)的制定。法院程序规则对于一个法院的审判职能能否履行以及案件审判质量无疑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此,瑞士联邦专利法院有自己的程序规则(Guidelines on Proceedings before the Federal Patent Court)。尽管《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三部分对程序问题有了原则性规定,但出于法院审判的需要,欧盟统一专利法院专门制定了程序规则。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不断修改和完善,至今已达第18稿。2017年3月,该程序已定稿,但最终稿尚未公布。(2)法院诉讼费用的确定。法院诉讼费用是用户广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对于企业、律所等用户而言,这是一个决定他们是否信任和使用统一专利法院的重要因素。在2014年3月18日筹备委员会举行的第5次会议上,“法院诉讼费用和可回收成本规则”初稿(Rules on Court Fees and Recoverable Costs)正式提出并得以讨论。该规则主要是关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收费情况,包括一个固定费率以及根据案件情况而定的费用。具体计算方法也有明确规定。2015年5月8日,筹备委员会正式发布其定稿,供公众提出咨询意见。(3)欧洲专利诉讼资格规定(Rules on the Litigation Certificate for Patent Attorneys)。对于律师应具备何种资格,才能在以后的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出庭参加诉讼,筹备委员会也非常重视。在2014年3月18日筹备委员会举行的第5次会议上,他们也对“欧洲专利诉讼资格规定”初稿进行了讨论。2014年6月13日筹备委员会法律小组正式发布关于“欧洲专利诉讼资格规定”的初稿。2016年9月,法律小组再次对该规定进行修正,目前尚未公布最终稿。

2.财政方面的安排

财政小组的负责人是英国人简•弗朗西斯•马格纳(Jean François Magaña),其主要任务有3个方面:(1)财政条例的制定。财政条例包括预算的建立、实施,以及外部监控和听证程序。(2)津贴、社会保障和薪水体系。(3)预算案和可持续性。上述财政规则拟于2015年3月出台,但至今仍未见结果。

3.IT小组

IT小组的负责人是英国人内尔·费森(Neil Feinson),现为英国知识产权局国际政策司司长。该小组的任务是开发一个电子立案和案件管理系统(IT-system)。该系统能够:为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官和其他人员所使用;确保法院内外认识能交流信息和文件资料。

4.法院设施的建设

该小组的负责人是卢森堡人安妮·乔德特(Anne Goedert)。所有中央法院、地方法院、地区法院以及上诉法院的签约国都要确保在协定生效之前建好相应的法院设施,如办公室、家具、信息设备和行政辅助人员等。目前,慕尼黑、伦敦中央分院、卢森堡的上诉法院以及德国、瑞典、意大利等国家的地方法院已经确定了法院的建筑,并在建设之中。

5.人力资源与培训

该小组负责人是匈牙利人奥利弗·瓦尔赫伊(Oliv ér Várhelyi),现为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理事会官员。该小组最重要的任务是在顾问专家组的协助下,进行法官候选人培训、准备首批法官提名名单,以及首批“法官池”名单。

2014年3月13日,欧盟统一专利法院法官培训中心(Training Centre for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开始运作。筹备委员会共收到1300份对统一专利法院法官感兴趣的申请,并从中遴选出341名合格的技术法官、170名合格的法律法官以及184名培训后合格的法官。法官候选人培训包括三个阶段:一是在培训中心的培训项目;二是在各国法院的实习;最后一个阶段的训练在2015年秋举行,主要是对程序规则和司法技巧进行培训。2016年5月,筹备委员会发布了征募法官的通知。由于英国脱欧的影响,法官的正式招募工作也在延期之中。

筹备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根据筹备委员会的最新报告,法庭设施建设、法官培训和遴选、各项法律规则的制定等工作进展顺利,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能够顺利完成。上述工作能否顺利完成是统一专利法院可否顺利启动运作的必要条件。当然,一旦上述事宜在2017年底都全部结束,统一专利法院是否一定能够建立起来呢?对此问题笔者认为不很乐观。作为一个新创设的专门法院,受到欧盟复杂的政治和国际关系环境的影响,统一专利法院的最终确立还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种种困难的挑战。

二、欧盟统一专利法院面临的困境

(一)《统一专利协定》延迟生效的局面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最终能否顺利开始运作,其中极为关键的一个因素是能否获得足够的成员国批准。对于一个国际条约的生效而言,得到足够签约国的批准是其必备的条件,1975年签署的《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就因荷兰、爱尔兰和丹麦三国没有批准而未能生效。①参见朱雪忠:《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按照《统一专利协定》的规定,必须由英国、法国和德国在内的13个成员国批准后才能生效。截止到2017年5月30日,已有12个成员国通过批准程序。从数量上看,该协定获得13个成员国的批准轻而易举。但其中比较关键的因素是要获得法国、德国和英国等3个专利密集大国的批准,协定才能最终生效。目前,法国早已通过批准,德国在2016年6月24日也开始了审批程序。目前虽然两院已经通过了其审批,但在总统最终签字前,却因德国宪法法院的一项判决而陷于停顿中。今年是否能够最终批准尚未可知。不过,由于德国是提倡和主导统一专利法院设立的主要国家,也是其设立的最大受益国之一。从该法院的制度设计、到法院的选址等各方面,统一专利法院都深深刻上了德国的烙印。无论如何,德国都会克服困难,促成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宪法法院的判决不过是德国暂时遇到的小障碍而已。因此,英国是否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才是影响统一专利法院能否建立最为关键的因素。6月24日下午,英国公投结果尘埃落定,脱欧阵营以51.9%得票率获胜。这一结果让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生效问题陷入了困境之中。

早在2015年初,英国知识产权局已经放出风声,2015年将不会完成协定的批准。究其原因,在于英国是否会批准该协定,要看2015年英国大选的结果。因为卡梅伦在竞选中提出:“如果保守党赢得2015年大选,他将于2017年就英国是否留在欧盟内举行全民公投”,赢得不少选民的拥护和支持。现在脱欧公投结果已经确定,51.9%英国公民支持退出欧盟。目前,英国脱欧的程序也已启动,并在稳步推进之中。2017年3月,英国公布了白皮书《英国退出欧盟的法律安排》(Legislating for the United Kingdom’s Withdrawal from the European Union)。3月29日,英国首相特雷莎·梅(Theresa May)致函欧洲理事会主席图斯克,标志着英国“脱欧”程序的正式启动。那么,在英国决定最终脱欧的情况下,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将何去何从,面临什么样的选择?毋庸置疑的是,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因之而陷入困境之中:一是统一专利法院的启动进一步延期,专利一体化进程再次受挫;二是降低了统一专利法院的影响力。

(二)统一专利法院中央初审法院的选址问题

《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7条第2款规定,一审法院将在巴黎设立中央初审法院,在伦敦和慕尼黑设立中央分院。这也是英国、法国和德国长期协商和博弈的结果。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23条,法院的行为是直接单独归属于各个缔约国和全体所有缔约国,因此只有条约成员国才有权设立分院。②Wouter Pors, Even in Case of a Brexit, UK may Join Unitary Patent System, see http://kluwerpatentblog.com/2016/06/20/even-incase-of-a-brexit-uk-may-join-unitary-patent-system/.August 10,2017 visited.现在英国决定退出欧盟,位于伦敦的初审法院是否能够继续存在?当前,英国政府对此持积极乐观的态度。他们多次在公共场合表明,欧盟统一专利法院是一个国际法院,因此英国有设立伦敦中央分院的资格。当然,这只是英国政府一厢情愿,最终伦敦分院是否能够保留,还将取决于英国和欧盟的谈判和协商。2017年7月18日,英国脱欧正式谈判继续展开。在第二轮谈判前的新闻声明中,欧盟负责英国脱欧事务谈判的首席代表米歇尔·巴尼埃(Michel Bainier)表示:“由于英国已经决定脱欧,与欧盟成员身份有关的基础设施必须被替换。我们将研究这些基础设施,包括与欧洲统一专利相关的基础设施。”①《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或取消在伦敦建立中央分庭》,http://www.ipr.gov.cn/article/oztyzl/201707/1908811.html,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17年8月11日访问。因此,伦敦分院的命运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欧盟各国同意英国继续留在统一专利体系之中,并且经过协商找到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伦敦分院或许可以得到保留。不然,其被撤销的命运将不可避免。而伦敦分院一旦被撤销之后,这一中央分院的选址问题将会重新成为各成员国博弈的问题。

(三)统一专利法院运转中的问题

如前所述,统一专利法院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前欧洲专利司法权不统一带来的判决结果不统一、诉讼成本较高的问题。②张怀印、单晓光:《欧洲专利一体化的最新进展:拟议中的“统一专利法院”述评》,《欧洲研究》2012年第4期。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可以革除上述弊端,实现欧盟专利司法的统一,促进了欧盟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协调。迪米特里斯·齐诺斯(Dimitris Xenos)教授认为:“推动设立欧盟统一专利法院是为了实现欧盟专利制度的联邦化。”③Dimitris Xenos, “The European Uni fi ed Patent Court: Assessment and Implications of the Federalisation of the Patent System in Europe”, 10 SCRIPTed 246 2013, P 246.当然,也有学者指出,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也带来新的问题,即加重了欧盟专利司法制度的碎片化。

1.加重了欧盟专利司法制度的碎片化

欧盟现有专利司法制度的碎片化,即司法权不统一。欧盟统一专利法院是在现有格局之外重新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利司法机构。有学者认为,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置加重了欧洲专利司法的碎片化现象。早在2012年,欧盟就2011年发布的《关于在建立统一专利合作方面实施强化合作的条例的建议》(Proposal for Regulation Implementing Enhanced Cooperation in the Area of the Creation of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和2012年的《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和法律》(Draft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and Draft Statute)草稿征求意见时,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的专家就在同年10月17日发表了一份评论报告《单一专利一揽子计划:十二个关注理由》(The Unitary Patent Package: Twelve Reasons for Concern)。该报告对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问题提出看法:“问题之一是欧洲专利司法权的碎片化:统一专利法院制度并没有整合现有的专利司法制度,该制度只不过是在现有的审判制度基础上增加了一个选择。”④Reto M.Hilty, Thomas Jaeger, Matthias Lamping, Hanns Ullrich,The Unitary Patent Package: Twelve Reasons for Concern,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Law Research Paper No.12-12.因此,如何解决专利司法制度不统一的问题,仍然是欧盟今后将长期面临的难题。

2.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协调的难题

目前欧盟学界、知识产权实务界对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源在于统一专利法院制度存在不同法律制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从历史视角来看,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建构本身是欧盟各成员国政治妥协的产物。这一制度本身也是参与立法的各国法律文化的融合。立法者是融合各国文化还是留着空白以待日后完善,是有着很多选择的。有时候就某一问题很难在成员国内部达成统一意见。因此,作为一个协调统一的新生儿,统一专利法院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瑕疵。比如,审判上的“双轨制” (Bifurcation System)问题,即专利无效和专利侵权案件分开审理。这一制度主要在德国、奥地利和匈牙利使用,在签署《专利统一法院协定》的其他22个国家都不适用。这样,发源于德国的双轨制将会在不同的法律文化碰撞下得到调适和融合。因此,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一些问题还有待于在生效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欧洲法院的判例制也会为统一专利法院弥补自身的缺陷提供一个非常有力的途径。

3.院公信力提升的难题

对于统一专利法院,来自企业界的反馈也并非喝彩声一片,在其生效后也将面临吸引企业用户使用的难题。2014年4月30日,欧洲专利局经济与科技咨询委员会(Economic and Scientific Advisory Board (ESAB))发布《欧盟统一专利与统一专利法院的经济分析》研究报告,对欧盟统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变革进行经济学的评估。该报告提出:“对于其总部在《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签署成员国的公司和位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公司而言,从制度变革中获得的好处相差无几;对于欧盟统一专利法院,中小企业对统一专利法院保持更加积极的态度,它们可以比大企业从其提供的简便的诉讼模式中获得更多的好处。”①Economic and Scienti fi c Advisory Board,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Unitary Patent and Uni fi ed Patent Court, see http://www.epo.org/about-us/office/esab/workshops.html.这一报告表明,当前,中小企业可能从未来的统一专利法院中受益稍大。但无论对于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统一专利法院都是一柄双刃剑。因此,企业界对于统一专利法院还存在一定的怀疑态度。报告也认为,产生这种不确定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前欧盟统一专利法院体制尚未实行。而随着时间推移,当人们不断获得诉讼经验并且集中诉讼体制的成本更加低廉,这种不确定性应该能够消失。同时,由于英国是企业在专利授权和诉讼方面选择的三个主要国家之一,英国的退出给统一专利法院带来一个现实问题:没有英国的统一专利法院又有多大的商业吸引力?②James Nurton, Brexit and Ip: a Primer, see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http://www.managingip.com/Blog/3564979/Brexit-and-IP-a-primer.html.这对于统一专利法院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验。当然,也有人对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运转前景表示出积极乐观的看法。欧洲专利局局长伯努瓦·巴迪斯戴利(Benoît Battistelli)将EPO创立之初与UPC现状作对比,他说:“40年前,新的欧洲专利诞生时,需求很快超过预期,甚至比EPO创立人希望的更快。我相信,对于UPC也是如此。对其服务的需求很快会超出我们所有的预期。”尽管如此,统一专利法院在生效后是否会快速、广泛地得到企业用户认可,都是其长期面临的难题之一。

三、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前景

目前看来,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最终实现虽然尚有一步之遥,但却是非常惊险的一步,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她最终会走向何方?是否会因为英国退出欧盟的公投而延迟生效,或者因为部分成员国不予以批准而腹死胎中,目前都尚不可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欧盟及其成员国为了专利诉讼制度一体化的实现已经付出了几代人的努力,目前设立统一专利法院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法院设施建设、法官遴选和培训、法院IT系统的构建等等,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之中,他们断然不会因为个别成员国的问题而放弃。笔者认为,欧盟和各成员国会继续加强磋商,进一步完善统一专利法院制度、增强统一专利法院的公信力,最终促成欧盟范围内专利诉讼一体化的实现。

(一)英国脱欧后《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生效途径

英国退出欧盟对于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对于欧盟专利诉讼一体化进程而言都是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按照规定,协定必须由包括英国、法国、德国在内的13个成员国批准后才能生效。根据2011年欧洲法院的判决,①Opinion 1/09 of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8 March 2011.只有欧盟成员国才能申请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如今英国退出欧盟,将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推入了困境。如何才能扫除统一专利法院设立的障碍,顺利使《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生效?《里斯本条约》第50条允许成员国退出欧盟,但是成员国要在作出退出欧盟的决定后,还要与欧盟协商谈判。退出协议经批准后2年或2年以上才算最终退出。所以,距离英国真正退出欧盟,至少还有2年的过渡期。因此,目前《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生效还有一定的转机。当前,英国需要尽快通过《欧盟统一专利协定》的相关审批程序,然后极力寻求长期留在统一专利体系中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英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解决留在统一专利体系中的法律障碍:一是寻找合适的“身份”。有学者提出,英国脱欧后可以选择类似挪威模式或者瑞士模式来继续维系同欧盟的关系。②Ovidiu – Horia Maican, “Legal Aspects of Brexit”, 6 Juridical Trib.252 2016, P 256-257.行政委员会可以通过修改《统一专利协定》,允许英国在脱欧后以自贸区成员国的身份留在统一专利体系之中。二是修订英国国内法律政策,接受欧盟法和欧洲法院的约束。三是同欧盟各国协商,通过修改《统一专利协定》,获得长期参加统一专利法院的资格。

然而,如果英国不再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或者坚持不接受欧盟法和欧洲法院的约束,欧盟各国也将会选择替代性方案。比如修改《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89条关于条约生效方式的条款,选择替代性国家和取代伦敦分院的法院。目前,替代英国的国家已经选好,普遍看好意大利。意大利是欧盟专利申请数量、诉讼数量第4位的国家,已经于2017年2月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最有资格代替英国。当然,这一安排也还有待于各成员国的协商。同时,意大利取代英国成为必须批准条约的三个国家之一,也要经过欧盟各国的协商之后方可。无论如何,由于英国脱欧,《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生效进程都要大大延迟了。③James Nurton, Brexit and Ip: a Primer, see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http://www.managingip.com/Blog/3564979/Brexit-and-IP-a-primer.html.

(二)统一专利法院初审法院的选址

统一专利法院伦敦分院的取消,意味着初审法院的选址需要在法国、德国以外的各成员国重新考虑。按照前述预测,如果意大利取代英国成为必须批准的三个成员国之一,且意大利是欧盟国家中专利案件数量第4的国家,中央法院分院落户米兰的可能性将非常大。当然,米兰也有竞争对手,即海牙。在欧盟成员国中,荷兰的专利案件数量仅次于意大利,海牙地区法院的专利审理数量在欧洲也不低,在案件审理质量上也颇受称赞,是欧盟成员国中主要的专利诉讼地之一。因此,米兰和海牙都将有可能是统一专利法院初审法院的所在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评论》(WIPR)举行的最新调查,90%的读者认为米兰具有重要的战略位置,米兰法院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加上较高的专利申请排名以及丰富的专利执业人员,因此,米兰最有可能成为取代伦敦,成为统一专利法院的三个中央分院之一。④Wipr Survey: Top 5 Reasons London UPC Seat should Move to Milan, see http://www.worldipreview.com/news/wipr-survey-top-5-reasons-london-upc-seat-should-move-to-milan-14393, August 11, 2017 visited.

(三)统一专利法院运转后的自我调适

目前欧盟学界、知识产权实务界对统一专利法院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其与欧盟法的冲突上,但其根源却在于统一专利法院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从历史视角来看,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建构本身是欧盟各成员国政治妥协的产物。这一制度本身也是参与立法的各国法律文化的融合。立法者是融合各国文化还是留着空白以待日后完善,是有着很多选择的。有时候就某一问题很难在成员国内部达成统一意见。因此,作为一个协调统一的新生儿,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是欧洲两大法系在专利司法制度上融合的结晶,既体现了两大法系专利司法制度的优点,又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天然缺陷:一方面,它的设立进一步加重了欧盟专利司法制度的碎片化;另一方面,在其具体制度构建中也有个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协调的问题。

作为一个由诸多国家组成的政治联盟,欧盟司法制度的碎片化问题一直存在,在其他领域也存在,只是没有像专利司法这样突出。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能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取代各成员国法院,进而整合欧盟专利司法制度?这取决于统一专利法院顺利运转后的具体表现。统一专利法院设立以后将会同各成员国专利法院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形成并存和竞争的局面。如果统一专利法院在审判效率、质量、费用成本等方面都优于各成员国法院,那么自然会受到企业的欢迎而逐步增加其案件受理数量。当前,在欧洲专利诉讼中,很多企业比较倾向于将德国法院作为诉讼管辖法院,就是出于他们对德国审判质量的信赖。

作为一个各国专利司法制度融合的产物,统一专利法院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制度冲突。比如,上文提到的专利审判的“双轨制”问题,即专利无效和专利侵权案件分开审理。这一制度主要在德国、奥地利和匈牙利使用,在英国、法国等国家则不存在。对于产业界而言,专利侵权和无效诉讼的双轨制毫无疑问是一个大灾难,会增加巨大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很多法官也不支持这一点。立法者虽然最终设立了这一制度,但同时又作出了一个重大改革,这个制度允许法官在分别审理和把侵权、无效诉讼放在同一过程审理之间作出选择。①Katrin Cremers, Max Ernicke, Fabian Gaessler, Dietmar Harhoff, Christian Helmers, Luke McDonagh, Paula Schliessler, and Nicolas van Zeebroeck, Patent Litigation in Europe, Center for European Economic Research Discussion Paper No.13-072, 2013, 1.因此,法官是否会选择适用双轨制则是另外一回事。沃特·保时就指出:“大部分德国法官宣布,如果他们被任命为统一专利法院法官,将不会采用双轨制。”②Wouter Pors, The Unitary Patent Package, the Court of Justice, Union Law & a Further Response to the Academics, see Bberichten Industriële Eigendom, Juni 2015, 134.因此,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一些问题还有待于在生效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欧洲法院的判例制也会为统一专利法院弥补自身的缺陷提供一个非常有力的途径。

总而言之,统一专利法院在运转之后,一方面要不断地自我完善,整合欧洲专利司法制度;另一方面也要采取措施,逐步提升其公信力,获得企业用户的信赖。

(四)增强统一专利法院的公信力

统一专利法院开始运转以后,在欧盟范围内专利司法将存在成员国法院和统一专利法院并存的局面。企业在发生专利权纠纷时,是选择统一专利法院还是各成员国法院,最终要取决于统一专利法院的公信力。大公司如跨国公司一开始或许对新法院的审判质量等问题存在担忧而不会采用,而中小企业则又会因为诉讼成本太高而用不起。③Dr.Jochen Pagenberg, Bardehle Pagenberg, Risk of Financial Disaster for Small Companies in Patent Litigation, see https://www.unitary-patent.eu/sites/www.unitary-patent.eu/ fi les/Pagenberg_ERA_201211.pdf.因此,统一专利法院要想获得企业的信任,在降低诉讼费用的同时,必须注重增强其公信力。在统一专利法院开始运转后的初期,有很多因素会影响到当事人对它的认可和信任程度,如法院的设置、法官遴选、诉讼程序的便利性、语言因素、诉讼费用、审判效率和质量等等。采取哪些措施可以提供统一专利法院的公信力呢?欧盟内部市场和服务总司(Directorate-General of Internal Market and Services)提出,除了在统一专利法院诉讼规则的制定方面应当与相关利益方密切合作外,还应当采用下列措施以培养该法院的公信力:①Dg Internal Market and Services, Study on the Caseload and Financing of the Uni fi ed Patent Court,2011, see https://www.unitarypatent.eu/sites/www.unitary-patent.eu/ fi les/upc_draft_study_caseload_ fi nancing_commission_dg_internal_2011_11_07.pdf.1.任命专利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2.尽早启动对经验不足的法官的培训;3.在恰当的时候通过统一专利法院诉讼规则和其他次级立法;4.为公司内部法律顾问、专利代理人和专家提供培训机会。此外,在法院诉讼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立法过程中,要尽量提高透明度、提高公众尤其是知识产权界相关人士的参与,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笔者相信,经过筹备委员会的努力,在法官遴选与培训、IT系统的设置、立法等方面的认真细致的工作,统一专利法院未来能够不断增强其公信力,获得专利诉讼当事人的认可。

四、结 语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是否会像预测的那样,在2018年或以后建成并顺利运行?还是可能会因为本次英国退出欧盟的事件而大大延迟,目前尚无法断言。但从欧盟专利诉讼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无法阻碍欧盟实现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诉讼制度的愿望。毕竟,这是欧洲几代人努力了半个世纪的目标。尤其是,同美国、日本相比,欧盟在专利申请和保护方面的优势已经荡然无存,甚至近年来一直处于下风。长此以往,这种局面必将影响到欧盟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动摇欧盟单一市场建立和一体化的根本目标。出于这一考虑,欧盟各国也会求同存异、顾全大局,继续推进欧盟专利一体化进程。专利一体化本身就是各国利益博弈和政治妥协的产物。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建立的过程充满了曲折与坎坷,甚至屡屡遭遇困境和挫折,但最终还是一往无前。正因为没有像中国这样可以很顺利地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其建立过程中碰撞、激荡而生的诸多经验和智慧,对我们乃至世界专利一体化都有着重要的启迪和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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