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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中消极信息的性质认定

2018-03-31崔汪卫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信息

崔 汪 卫

(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 安庆 246133)

一、问题的提出

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公众对消极知识的使用是普遍和没有争议的。几乎所有艺术和科学的创造都建立在过去的实践、过去的创造性作品和过去的失败的基础上,前辈认知的错误或个人发现的错误,能够引发新的想法。事实上,有创造力的人往往详细了解以前的研究方法以汲取经验教训。使用消极知识是很普遍的,在化学、物理、天文等领域,有影响的科学发明往往都建立在以往理论无法解释新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需要打破或借助旧理论的基础上[1]。如亚里士多德在柏拉图错误形式理论的引导下发展了哲学本质的思想,英美诗人在借鉴前辈经验和“错误”的基础上创造了新体诗歌[2]。

然而,商业秘密法中消极信息的概念并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消极知识。消极信息,亦称否定性信息,是指为了创造发明或完善和改进新技术,开发者花费大量精力得出的失败的数据、方法、设计、配方等,是对开发者没有任何用处也不能应用到商业活动中的信息[3]。掌握原雇主单位消极信息的雇员离职后,进入与原雇主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后,是否可以使用原雇主单位得出的“错误”或“失败”的结论,如果使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换言之,雇员在原雇主单位得出的“错误”或“失败”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自己的知识技能使用,或这些“错误”或“失败”结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离职雇员没有使用原雇主单位的积极信息而仅使用这些消极信息,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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