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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8-03-31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5期

栏目主持:方和 电话:028-62376126

替同事“顶班”受伤,其受伤性质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去年6月,某机械厂钳工班职工张某因带小孩看病,便请班组同事白某为其“顶班”。结果白某在工作中不幸砸伤左手造成中指骨折。同年8月,白某不服厂里拟按非因工处理其受伤待遇问题,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受伤性质认定为因工负伤。

争议焦点:职工替同事“顶班”工作中不幸遭受伤害,其受伤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某机械厂认为,白某当天应上夜班,未经厂领导同意下午擅自替张某“顶班”,其受伤属于严重违犯厂里规章制度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白某认为,自已受同事请求“顶班”,在工作中不小心砸伤左手,其中指骨折应认定为工伤。

认定结论:白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以白某因工作直接原因砸伤左手为由,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某机械厂不服该认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裁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决定。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职工工伤的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其受伤性质应认定为工伤。

对此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查认为,一是白某与某机械厂的劳动关系成立,双方无异议;二是白某受同事请求“顶班”,在工作中不幸砸伤左手造成中指骨折的客观事实清楚;三是白某“顶班”具备履行该职务工作技能,其受伤属工作直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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