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远程审判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2018-03-31安晨曦刘思瑞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6期
安晨曦, 刘思瑞
(1.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 2.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1199)
随着全球科技创新的突飞猛进,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频语词愈受人们关注。着眼于信息技术对司法的影响,传统法院的科技嵌入和模式革新成为法院电子化的重要命题。探索审判权运行的新模式是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因此,构建智能化审判方式是法院信息化的重要一环,具体表现之一便是庭审的电子化。引入电子庭审不仅是庭审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人民法院的自我革命,这对传统的诉讼原则、诉讼理念等形成挑战。作为电子化庭审的标志性环节,远程审判采取了地方法院试点先行的做法,为远程审判方式的制度化、法制化积累了实践性经验。随着试点的兴起及逐步推广,出现了一些亟待理论界和实务界回应的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期许能对立法决策有所借鉴。
一、远程审判的价值优势
远程审判,又称为远程网络审判或网上审判,指法官与诉讼参与人等主体依托网络视频技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等,分别在法庭及远程审理点完成法庭调查、辩论等庭审全过程,从而实现异地同步开庭的庭审方式[1-2]。作为电子法院所具有的价值优势[3],英国民事司法信息技术战略发展小组认为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制度中的运用具有以下优越性:提高效率、减少成本、优化生产力、减少诉讼迟延,能改进司法,使人们更加接近司法,让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产生更大的信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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