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配置与制度供给
2018-03-31王艳西韩立达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6期
关键词:耕地
王艳西, 韩立达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5)
2014—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将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始于2014年的农用地“三权分置”(即农用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更是将落实农用地集体所有权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各试点地区纷纷探索落实农用地集体所有权的形式,积累了诸多宝贵经验,为下一阶段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实践参考。但当前农用地“三权分置”尤其是农用地“三权分置”中集体所有权的实现还存在诸多问题,改革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应进一步研究农用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问题,尤其是农用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配置及相应的制度供给。因此,本研究基于产权理论的分析框架,对农用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配置及其制度供给展开研究。
一、文献综述与问题的提出
农用地集体所有权具有双重功能,即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1]。随着实践的发展,农用地集体所有权的功能重心发生变化,其社会保障功能随着农用地第二轮承包的公平分配而实现[2]。因此,实现其财产功能成为落实农用地集体所有权的重点。关于农用地集体所有权的研究,学界主要从农用地集体所有权的改革方向、主体归属、权能,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制度的构建等4个方面进行考察。
1.农用地集体所有权的改革方向。主流观点认为应巩固和完善集体所有权,尤其是在农用地“三权分置”过程中要落实农用地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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