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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贸区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研究

2018-03-30叶文庆吴钟毅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关键词:金融

叶文庆, 吴钟毅

(1.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8; 2.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 泉州 362000)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区”)。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是福建自贸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福建自贸区将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改革,并鼓励自贸区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但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利于促进金融效率的提高,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从而危及金融安全[1]。福建自贸区在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自贸区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本文结合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动态和福建自贸区的基本情况,对福建自贸区金融监管机构设置作一些思考,以资借鉴。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动态

(一)中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务院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作了微调,以弥补金融业宏观审慎监管的不足。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同意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金融监管协调,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从而维护金融稳定。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将秘书二局六处独立出来,设立金融事务局,主要负责涉及金融机构行政事务协调。尽管国务院不断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调整,期望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但我国仍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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