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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构成与效力分析

2018-03-29陈珊珊

商情 2018年8期
关键词:构成效力

陈珊珊

【摘要】宪法宣誓制度作为保障履行承诺行为的一种重要制度,已然正式确立。但是在效力及保障制度方面存在若干不足,宪法宣誓制度应当具有两种效力,即正向效力与反向效力,同时在追责制度上也应进行完善。长久来看,我国宪法制度的终极需求仍在于信仰强化和责任落实。

【关键词】宪法宣誓;构成;效力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5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宣誓制度是保障履行承诺行为的一种重要制度。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起草说明曾提到“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宣誓制度在我国古已有之。《周礼》中记载的各个诸侯国缔结信约的方式就是一种更具有宣誓意义的活动。历代王朝,皇帝登基、即位等重大礼仪活动时,都会有宣誓。而在近现代时期,政治宣誓更加得到重视。孙中山先生曾在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庄严宣读总统誓词,开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南京国民政府于1903年颁布《宣誓条例》,使民国时期的宣誓制度走上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1946年的“制宪国大”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对政治宣誓又作进一步明确规定。

如今,宪法宣誓制度已正式确立。《决定》共十项规定,分别对宣誓人员、宣誓誓词、宣誓仪式等要素进行了简要规定。而其所谓之“简要”,即意味着《决定》作为一项框架性规定,仍存在一些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之处。

一、宪法宣誓制度之构成

根据世界各国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其构成要素大致包括:宣誓制度的规范形式、宣誓人员、宣誓对象、宣誓誓词、宣誓仪式、宣誓时间与地点等内容。

首先,关于宣誓人员。域外立法看来,宣誓人员都是担任国家重要职务的公职人员,如国家元首、议会议员、总理或首相等。而我国宪法宣誓人员则规定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从范围广度来看,中外差异不大。

其次,从宣誓对象来看,仅从域外国家元首的宣誓对象来看,大致有三种情形:一是向全体人民或国民宣誓,二向议会或者议会与其他机构的联合组织宣誓,三是向法官宣誓。而在我国,《决定》的第八条仅模糊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因此,可以推定国家元首是向国旗或国徽宣誓。该项做法与域外情形大有所不同,就笔者看来,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国家元首应当是向人民进行宣誓,因此,建议将宣誓对象进行明确规定,以显示其人民性的特征。

再次,从宣誓誓词来看,综而观之,各国宪法中的誓词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效忠国家,捍卫民族的尊严、独立和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二是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三是尊重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忠实地为人民服务;四是竭尽全力,恪尽职守,忠诚履行职责。有些实行政教合一的国家在誓词中还要求宣誓人护卫国教,为宗教的昌盛服务。

最后,从宣誓的时间、地点来看。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宣誓人员一般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结合相关法律理解,原则上在哪个会议上选举产或者决定任命、且履行任职法律手续的,就在哪个会议上宣誓。在实践中也容易操作,既庄重又节俭。此外,宣誓场所并未限定于某一场景,但是应当庄重、严肃,并且悬挂国旗或国徽。而在域外立法中,有的国家规定为应当在议会举行宣誓仪式,有的国家则未明确规定宣誓地点,但在宣誓地点上也习惯选择议会,如韩国总统朴槿惠宣誓就职仪式就是在国会议事堂广场举行。

二、未竟之言:宪法宣誓制度之效力及其保障

欧里庇得斯在其《希波吕托斯》这一悲剧著名作品中有一段诗说:“我的舌头发了誓,但我的心却没有发誓。”因此,如果仅仅规定了宣誓行為,而没有规定违反宣誓的追责机制,就会使宣誓流于形式,宣誓的效力也会大打折扣。

关于宪法宣誓之效力,目前学界认为,宪法宣誓具有内外二重效力,即内在效力与外在效力。所谓外在效力,即针对宣誓主体基于宣誓程序过程中的某些外在的变化产生的效力,是一种可以辨识的效力:将普通公民过渡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宣誓人知晓并承认宣誓誓词对其赋予的职责,并赋予了公民监督宣誓人的权利。所谓内在效力,即建立宣誓主体对宪法的信仰,建立整个社会的宪法信仰。这是一种正向的对宪法宣誓效力的阐述,同时,也需要从反向思考一下宪法宣誓的效力。

关于宪法宣誓的反向效力,可以从两个案例着手:一是奥巴马就任总统的二次宪法宣誓事件:2009年1月20日,奥巴马在华盛顿国会山前宣誓就任第44任美国总统。但是由于当天在宣誓过程中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没有将誓词中“忠诚地(faithfully)”一词按照宪法规定的顺序说出,奥巴马只得次日在白宫地图室重新进行宣誓;二是香港梁游二人未恰当履行宣誓义务事件:2016年10月12日,香港立法会举行新当选议员宣誓仪式。“青年新政”的游蕙祯在宣誓时把中国读作“支那”,梁讼恒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侮辱方式读出,并展示“香港不是中国”横幅。

宪法宣誓在前述两例事件中都未能顺利完成。奥巴马因首次宣誓的失误而遭遇政治危机,其就职正当性遭受质疑,只能进行二次宣誓。而在梁游事件中,因为二人未恰当宣誓,被高等法院裁定宣誓无效并取消议员资格,且上诉庭宣布裁决:驳回两人的上诉,维持取消两人议员资格的决定,并裁定诉讼费全由梁游支付。以上两例中的当事人都已当选成功,但在宣誓程序中都出现了瑕疵或者是重大瑕疵,造成的结果便是任职资格处于待定状态。当其任职资格处于待定状态时,从法律严谨性上来说,宣誓人仍然是通过法定程序选出的当选人,但是其是否能够履行职责则因其宣誓瑕疵而处于不能的状态之中。其所蕴涵的便是就职宣誓的程序性价值——就职宣誓制度是宪法规定的权力转移程序,它使得权力的转移更具合法性,它对国家权力及其转移具有规制性价值,并具有稳定社会政治秩序的价值。

因此,所谓宪法宣誓的反向效力,是指当宣誓人未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内容、步骤等进行宣誓,即宣誓失败时,其任职的正当性也因而处于待定状态,情况严重时,应当取消其任职资格的效力。从《决定》的内容来看,其更强调的是宪法宣誓的正向效力,强调宪法宣誓的外在和内在作用,但对于宪法宣誓的反向效力并无着墨。实际上,宪法宣誓的反向效力是其自身的一大重要保障,若能将其法定化,那么宪法宣誓制度将得到更强程度的巩固,更加能够避免沦为形式化的门面装饰。

此外,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另一大保障,便是宪法宣誓制度的追责机制。所谓宪法宣誓的追责机制,是指当经历过宣誓仪式的宣誓人,若出现违反此内容的行为时,应当追究其责任。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旨在表征宣誓者每项职务行为都必须有宪法上的根据,一旦违背,就必须受到相应的制裁。仅有宣誓而没有违反誓言的责任追究机制,宣誓制度就会变得形式化。由于宣誓在本质上是公职人员的一种政治行为,因此,确立违反誓言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其责任形式也可以考虑采取政治责任方式,如罢免、辞职、向公众道歉等方式予以表达。

三、结语

作为权力约束制度的一种,宪法宣誓制度大有可为。目前来看,宪法宣誓制度的建设尚在进行之中。对比世界范围内的宪法宣誓制度,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制度的终极需求仍在于信仰强化和责任落实。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宪法宣誓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宪法信仰的支撑。如果公职人员心中没有信仰宪法的情感,不能尊重宪法的权威,自然谈不上拥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理念,法治就只能停在嘴巴上和文件中。

而责任落实则需要国家的有序推行。随着《反间谍法》、新《国家安全法》等的出台,宪法宣誓责任将包含更多的意涵。宪法宣誓追责机制,将随着相关单行法的不断更新出台而焕发生机。只有明确宪法宣誓之责任,宪法宣誓才能够具有约束力,不会流于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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