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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枪支认定标准的问题

2018-03-29李庆霄

商情 2018年8期

李庆霄

【摘要】我国是世界主要大国中对枪支管控最为严厉的国家之一,为惩治涉枪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涉枪犯罪往往都被科以重刑,其中一半的罪名还规定了死刑。但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相差悬殊,出现了大量被告人坚称行为对象是“玩具枪”但因为被鉴定达到了新的认定标准而被以有关枪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司法裁判难以获得公众认同。本文尝试对此予以简单探讨,以期我国相关法律能够更加完善。

【关键词】涉枪犯罪;枪支认定标准;扩张解释

一、问题提出背景

近年来,大量仿真枪、玩具枪涉案当事人被人刑追究刑事责任,不少案例被媒体报道后,一度成为社会热点,并引发公众和法律界的广泛质疑。笔者通过简单搜索,发现仅2016年以来,相关当事人因仿真枪、玩具枪等“枪形物”被认定为枪支而遭受刑事处理引发社会热议的案件,便有福建大男孩刘大蔚案、天津大妈赵春华案、辽宁预备役军官于萌案、浙江警官钱卫强案、湖南株洲叶某案等。

在此之前,公安部門对于仿真枪、玩具枪等非制式枪形物的鉴定,系根据2001年的规定执行,即采取松木板射击实验,将枪口置于距厚度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或卡在松木板上的,始鉴定为具有“杀伤力”的枪支。但是,2010年的规定却援引2007年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将非制式枪支的鉴定方式改为比动能测试实验,即对枪口发射物进行比动能测试,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即鉴定为具有“杀伤力”。但是,根据国内枪弹研究学界的通说,通过松木板射击实验认定的枪支的比动能一般会大于等于16焦耳/平分厘米,那么从这个意义上看,2010年的规定所采用的标准无疑比2001年规定的标准下降了很多。

因此,隐藏在前述热点个案背后的问题,实质乃是我国现行枪支鉴定依据的正当性,以及刑法意义的枪支认定标准存在立法缺陷所引发的严肃性法律问题。

二、刑法学中对于枪支的界定

根据《枪支鉴定规定》,除了枪口比动能≥78焦耳/平方厘米的狭义枪支之外,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已经把1.8焦耳,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78焦耳/平方厘米的可发射弹丸等物质的器械(原本属于“性能像枪的器械”)扩大解释到枪支之内。关于这种扩张解释是否超出了合理限度,需要根据前述学说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扩张解释应当考虑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本身在刑法中对枪支进行必要的扩张解释是无可非议的,但不能突破合理的限度,不能超出大多数民众的预测可能性。如果被告人对其涉枪行为无违法性认识并且这一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应当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将“性能像枪的器械”解释到枪支之中,应当以该器械仍然具有“较大的杀伤力”这一枪支的核心属性为边界,否则就会超出国民可以预测的含义范围。现有的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过低,与大多数普通民众对枪支的认识差距过大:在制定枪支鉴定标准过程中未被采纳的第二种观点(10~15焦耳/平方厘米),较好地兼顾了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个人自由,是可取的。

三、枪支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完善建议

目前关于枪支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把打击的重点放在有较大杀伤力的枪支上,对于杀伤力较小的被普遍当作玩具的枪支在立案标准、量刑轻重上,都应当坚持“慎刑”的原则。我们应当抛开各自的职业身份以理性的态度来看待本文所提到的刑法问题,当大家脱掉警服、检察官制服、法袍以百姓的身份回到家中时,如果孩子的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给孙子女从小商品市场买了几把塑料玩具枪,就有可能涉嫌严重的枪支犯罪?这显然已不是我们通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所意图追求的公共安全,既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也违背法治之追求社会大众福祉的初衷。

本文针对我国枪支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完善建议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针对较轻的枪支犯罪增设较轻的法定刑幅度

我国的刑法将枪支犯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笔者认为,应当增设“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较轻的量刑幅度,以和较轻的涉枪犯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尽快将现有的部分涉枪犯罪行为除罪化或者轻罪化

对于可以穿透人体皮肤之杀伤力大的枪支,无疑仍然应当维持现有的刑事制裁力度。对于1.8焦耳/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15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可以考虑从其中剥离出来,对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行为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这一做法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还可以进一步商榷),对持有行为(现在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以收藏、使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现在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论处)则除罪化,以扭转现在打击面过宽的状况。

(三)严格控制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入罪认定标准

枪支的动力主要包括以火药为动力和以气体为动力。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往往威力较大,是人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枪支,可以规定较为严格的杀伤力认定标准。而对于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通常不足以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更遑论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了。司法实践中,被刑事追诉的绝大多数“仿真枪”就是以气体为动力的发射塑料弹丸的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