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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03-29荆玉玉

商情 2018年8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

荆玉玉

【摘要】民商法是我国针对民事商业中存在的行为而制定的。这项法律法规非常接近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占有越来越多的比重。本文通过分析整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出现的主要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从而理论上提供有力的可供参考的依据,加强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积极管理和监督。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程序法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是为了两个主要目的而实施:补偿与救济。有效的实施补偿措施与救济措施,才能提升当事人位置,是针对民商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一项有效措施,能够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权利得到最好的保障。如今在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严重影响其发挥功效,使最终实施受到一定的阻碍。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责任人界定不够明确

一旦共同侵权行为出现,不经过法院的审理的话,就很难追究没有被起诉的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的责任问题如何划分,责任难以被各方分担。根据目前的司法状况来看,如果全体具有侵权行为的人没有得到起诉,法院依旧可以确定出共同侵权责任问题,并对侵权的范围进行确定。民事行为中,原告如果向部分侵权者提出诉讼,原告应根据事实,提出自己所受损失,至于侵权者个人错误,侵权人的数量不会再过多关注。

一旦责任人数量很多的情况发生,单个的责任人就可以摆脱需要承担的责任,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制度不仅保护了责任人的权益、站在了责任人的立场上,也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二)选择权适用不够严格

在民商法案件的审理中,面对侵权行为的起诉,法院常常会要求原告起诉全部具有侵权行为的人,主要是为了提高法院的办事效率,方便审理,并提升诉讼效率。在原告提起诉讼的时候,原告能够结合连带责任的有关规定,对自己合法享有的内容进行处理。一旦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责任的选择权促互现在了执行权利中,就会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一定的问题,与此同时,也会造成连带责任区分不严格情况的发生。

(三)与程序法联系不紧密

民商法的实施过程中,会带来很多的元素的变化。其规则的变化会造成连带责任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变化。实体法和民商法本应有着紧密的联系。如果二者之间的联系过于松散,只是单一的进行民商法的实施,而忽视了程序法,就会造成连带责任的判定过程和实施过程只停留在表面、难以达到一定的深度。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运用中,会出现存在矛盾冲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体法就应该站在优先的位置上、站在更高的级别上。

(四)诉讼时效性存在缺陷

目前为止,我国对于普通案件的诉讼时限只有两年,在诉讼成立之后,一直到主债务完成要求的履行期,时限就只有两年的时间。但根据《担保法》得知,债务诉讼的时效却是主债务履行的期限为六个月,对于连带责任并未出现一定的规定,这就造成了案件审理是出现的复杂问题。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可采用的解决措施

(一)优化连带责任制度

民商法的连带责任虽然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在多个方面均有建树,但还是存在一定的死角,有些区域的连带责任制度并未渗透其中,还是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不完备的规定问题。于是,对连带责任制度的优化、改进工作就变得刻不容缓。关于连带责任的每一项规定,都要在实际操作之后,改进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国家层面上来讲,国家有关部门就应该加大改進制度和程序的脚步,加快完善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还应该分析实际案例,以现实情况为基础,使连带责任制度能够在实践中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优化和完善,以达到连带责任制度不断趋近完美的目的。

(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在连带责任有关的诉讼中,连带责任的判定问题,必须按照实际情况的进展进行一步步专业性的分析与判断,在债务人问题的判定中,必须尽量保证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不仅是完成债务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障这一项工作,也要保障身上担有连带责任的不同的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合法权益。

有时会出现民商法和实体法出现冲突的状况,对当事人利益的保障也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这就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尊重民商法的实施,让其他的法律法规能够互相弥补,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基本准则,实现我国法律环境的和谐,认真规范我国法律环境,解决好法律之间存在的具有冲突性的问题,秉持最科学合理的评判方式,实现连带责任制度的合理完善。

(三)重视诉讼程序规划

分析众多民商法的实际案例,发现在连带责任制度设置的过程中,一定要秉持一个不变的原则:平衡诉讼过程中的两大基本价值,即诉讼效益与诉讼公正。只要把握好原则问题,才能在随后对制度设计出谋划策。在那些指定了实体法程序的过程中,和那些日后的程序立法的情况下,都需要考虑到实体法的内容和重要性,并判断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与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是否站在同一立场上。这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四)协调各个主体关系

对民商主体的协调问题,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需要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与革新而不断进行调整的过程。这样才能够保证民商诉讼得到更好的实施。一旦出现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是新的连带责任人,就要立刻对相关的主体进行关系上的协调,从而确保权利和义务都能得到最好的实施。

以此为依据,想要实现对协调主体的全部规定时非常难以实现的,于是,就要求人民法院分析现实情况,根据现实,对民商行为的主体进行一一确认,以至于保证民商行为主体本身拥有的合法权利。在明确划分民商行为的主体这一步骤斤进行之前,一定要让法院清楚的界定民商行为主体的权利范围,避免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难以厘清债权债务的主体应该如何划分这种混乱情况的出现。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讨论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有效加强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建设。完善连带责任制度的构建,能够保证在日后的诉讼案件审理时,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力保障,并清楚划分连带责任的主体,从而使得民商法能够更加完善适用,推动民商法的发展进程和可持续发展道路,更好的为百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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