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现状及救济方式探析

2018-03-29赵金存

商情 2018年8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

赵金存

【摘要】行政合同的出现带来了行政合同的相关纠纷,而行政合同的纠纷则体现了行政合同违约责任,有了纠纷自然需要相关的救济方式来对此进行解决。行政合同由于并未在制度上有所规定,因此其救济的方式在法律制度中也存在盲点,笔者就文中所分析的观点,探讨关于行政合同救济方式。

【关键词】行政合同;违约责任;救济方式

一、国内外行政合同的理论现状研究

在英美法系之中,英国和美国其关于行政合同制度相关研究较为具有典型性。在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之中并没有行政合同或者行政契约的相关概念,也缺乏相关的违约责任。但是对涉及了当事人和政府的合同称之为政府契约或者政府采购合同。在英美法系中,因有国家政府行政机关参与的契约之中,一旦出现了合同纠纷,与其在民事上的私人合同一样,由相应的普通法院对其进行管辖,使用普通法的归责原则进行归责。但政府的行政合同毕竟是有行政机关参与的一种行政行为,有其特殊之处,如果完全选择普通法的归责原则将会导致政府预期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的目标难以实现。由于英美法系素来公私法不分,更加注重判例,因而对于行政合同的认定上也更加趋近于實质的认定标准,即只有政府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并且在内容上涉及公共事务管理关系或者公共利益的处理上的合同才属于行政合同,才能使用行政上的归责原则。

日本行政法学的相关学者则将行政合同定义为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并在概念上定义其为:行政机关为行政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行政合同。在日本的法学中行政合同并没有对行政主体参与的民事合同进行区分,只是将行政合同的类型分为公法契约和私法契约。而且,日本的行政法学界将行政合同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分类,将其分为:准备行政上的合同、给付行政上的合同、规制行政上的合同、行政主体问的合同。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行政法契约理论的最初发源地之一也是法国,虽然对于行政契约的相关理论缺乏统一的立法制度,但是在实际中,通过法院所作出的判例和个别的立法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独立的行政合同制度。“政府在执行经济计划的时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而是和企业界签订合同,向后者提供一定会的援助,由后者承担计划中的某些任务。在法国,这种执行相应计划的方式是政府的合同政策,同时更是对传统执行方式的一种变革。”法国对于行政合同的判定也较为严谨,有其特有的认定标准,其中重要的一点在于将行政主体必须参与作为合同一方进行认定行政合同,以不同于民事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来认定其实一种超越私法范畴的合同关系。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治社会的进程也在不断推进,而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社会性管理的事务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护问题也越来越多,社会成员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上逐渐展现出日益重要的社会作用,而政府职能在这一方面则也应该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改变自身,行政主体多元化,行政权利适当合理分配于社会成员成为行政主体提升自身行政管理水平,完善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民事合同并不能解决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契约合同,主体地位的不一样,出现的行政合同性质也有所不一样,在此基础上,我国行政法领域出现了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合同日趋普遍化,但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并没有对行政合同进行具体的定义,也缺乏对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担责适用条款。而多数学者的观点是: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在其行政职能的范围内与行政相对方就其管理的公共事项与涉及公共利益的实务,为了实现行政预期管理目的而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二、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

(一)探索行政合同立法,规范行政合同违约责任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深化,行政职能也在面临着转变,而行政合同则成为一种相当有效的管理公共事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方式。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大量实际问题出现,行政合同日益普及,大量行政合同的纠纷也在不断出现,这就需要明确的行政合同制度来对这些纠纷进行规制。制度上的缺失造成了现实中行政合同的关系不明确,权利义务难以得到完善保障,出现的纠纷也难以得到完美的解决。规范好行政合同的违约责任将更好的进行责任的分配,也明确了责任的承担者,同时给予了受害方一个比较好的救济途径。在现行的行政法中,并未将行政合同列入受案范围,而是以其他案由为由来审理相关的行政合同案件,显然这并不能很好的处理行政合同的相关问题。行政合同的立法将其成为正式的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将有助于行政案件更为规范制度化的发展。

(二)合理规范行政特权,完善建立救济渠道

在行政合同之中,主体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的不对等造成的时常行政主体利用其手中行政特权违反合同的规定,造成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失。在这其中就需要对行政主体手中的特权进行规范,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当让这并不是意味着要完全限制行政主体的权利,行政主体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需要利用其手中特有权力去维护公共利益,这也是行政行为的一个特点,但我们应看到的是,不要让行政主体打着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名义去破坏行政合同,造成相对人利益损失。在实际生活之中,行政主体也缺乏作为原告起诉的地位去发起行政诉讼。为了完善制度,合理分配责任,当出现行政合同违约责任时,应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去起诉相对人使其履行其应该尽到的义务,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三、结语

针对行政合同违约责任来说,完善其救济渠道,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救济方式无疑也是相当重要。实际的审判中,行政合同的案件多采用其他案由来进行处理,司法机关也极力避免行政合同的纠纷。因此,在探索行者合同违约责任救济渠道这个问题上,可采取多元化的救济方式。

猜你喜欢

违约责任
“毛地挂牌、净地交付”出让方式情况下政府未依约交地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之责任重塑
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探索
竞业禁止协议探究
打车软件的违约责任研究
合同法基本规范对劳动合同的适用性研究
浅议纯粹利益损失之立法模式
第三人侵权视域下的侵权责任与客运合同违约责任之竞合
快递业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障
外贸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