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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8-03-29秦世达

商情 2018年8期
关键词:赔偿

秦世达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速率不断增加,社会变化也日新月异。由各类事故和就纠纷所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不论是在类型上还是数量上也都和以往有很大的不同,本文拟在介绍不同类型人身损害案件的基础上对赔偿范围进行分析,以及论述精神损害相关问题。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范围;精神损害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分类

(一)交通事故案件

通常在交通事故中,往往双方都会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责任,我们也不否认一方全责的情况存在,但是因为一方全责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存在纠纷的,所以在这里我们只讨论双方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责任的情况。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交管部门没有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抑或当事人没有向有关部门提供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又或当事人对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又未申请重新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存在很大的困难。由于法院的法官并不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专业人员所以仅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很难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准确的认定。

(二)打架斗殴(故意伤害)案件

因双方发生口角争执、邻居之间发生矛盾、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等各类生活琐事致使的打架斗殴事件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在打架斗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通常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会导致损害赔偿难。一是侵害客体,即受害人不是毫无过失。这些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制度规定中还尚未有相当明确的规定;二是这类案件侵害主体一般由多人组成。尽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侵权人之间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侵害主体之间的责任大小往往无法明确区分,侵害主体之间会互相推诿责任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相关判决。

(三)工伤事故案件

因忽视劳动生产安全培训、疲劳作业、违章作业、缺乏安全意识等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企业的本质以及最终目标是追逐利润,在这种价值观的引导下,企业为了谋取更多利益就会尽可能削减成本,其中包括人力成本,尤其是一些高危险的职业因欠缺安全培训而违规作业致使悲剧也时有发生,然而因为企业的过失,其员工最终还得不到应有的损害赔偿。

(四)产品侵权案件

因产品质量问题致人损害。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分为3类。

1.人身损害。即对人身健康权和生命权损害,例如:热水器爆炸、食品中毒、化妆品不良反应等问题导致人身损害赔偿。对其赔偿范围,与一般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相同;

2.财产损害:

3.精神损害。

(五)医疗事故案件

由于医务人员的诊断或治疗行为过失致使患者死亡、残疾或器官损害等造成的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二、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直接损害如何赔偿

直接损害是财产损害的一种,又称为积极损害。主流观点认为:直接损害是指直接损及财产权标的损害,或受害人为补救受到的损害,为其民事权益所付出的直接或者间接支出,这种情况,在原则上是应当实行全额赔偿。因此,我认为,直接损害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是直接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2)直接损害表现为现有财产的减少: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侵害的财产导致受害人的财产财富的损失,或者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人格权而发生的直接、间接财物支出;(3)直接损害结果出现的时间与实际损害时间大体相近。

(二)间接损害如何赔偿

财产损害的另一种形式是间接损害,又称为消极损害、结果损害。从损害的财产标的是否为现存利益出发,间接损害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1)可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的丧失;(2)可得财产的法定孳息的丧失;(3)可得的经营利润的损失;(4)未来可能的盈利能力降低或缺失。

對于间接损害,受害人能否获得赔偿取决于可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受害人在损害行为发生前可得的财产的概率决定了受害人能否取得赔偿。

(三)精神损害的相关赔偿

精神损害通常是指侵害主体对侵害客体实施侵权行为,并以此导致侵害客体心理或情感方面遭受到了非物质财物方面的伤害和打击。而这种伤害和打击会影响被侵害人今后日常生活的顺利开展。与此同时,它也是一种与物质损害密切相关的损害内容,可以与物质损害同时发生,也可不同时发生。如多年前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致使受害人气愤、痛苦等,就是对他人物质的损害致使受害人的心理创伤同时发生。

(四)致残损害赔偿问题

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较为明确的限定。

1.确认致残损害事实后,确定侵害主体的法律责任,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

2.由根据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结果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等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速率不断增加,社会变化也日新月异。由各类事故和就纠纷所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不论是在类型上还是数量上也都和以往有很大的不同。在确定赔偿主体情况下,案件处理的首要问题就是赔偿。本文以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为着力点,在民法、赔偿法的视角下探讨人身损害案件类型及赔偿范围的确定,希望能够为人身损害法律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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