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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补偿救济制度概述

2018-03-29杨迎迎

商情 2018年8期
关键词:必要性

杨迎迎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都注重惩罚犯罪和对公权力的维护,认为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就是对被害人最大的补偿,因而相对注重被告人的权益,事实上忽略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救济,被害人很难得到充分补偿。本文主要研究刑事被害人补偿救济制度的概述。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补偿救济;必要性

2012年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其中,成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亮点,这一修改最大的受益者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对同样作为当事人的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救济却没有实质进展,被害人是犯罪中的弱势群体,其权益同样需要获得尊重和保障,但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被害人而言,保障制度尚不够完善。这使得被害人的损害很难得到救济,对被害人似乎不公平。每年我国的刑事案件超过400万件,其中近一半的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得不到或者不能得到完全的补偿救济,从而使这些家庭陷入困境。二次伤害极大地刺激刑事被害人及其家人,使其对社会产生不满,进而可能产生新的报复性的危害甚至犯罪。我国现在倡导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以求建设和谐社会,那么被害人救济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我们立法、司法的进步显得尤为重要。

一、刑事被害人概念

被害人一词源于拉丁文中的Victim,有两层含义:一是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二是指因他人行为受伤害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笔者认为法律上所研究的是第二种含义:犯罪分子侵犯的经济、社会秩序中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个人、集体或组织,与集体或组织相比,个人所受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失。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被害人是指刑事被害人。理论界对刑事被害人的理解,主要有4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这种分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狭义的被害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这种观点对被害人的范围认定比较全面。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被害人是指那些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忽略了遭受犯罪行为间接侵害的被害人。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这种观点不但忽略了遭受间接损害的人的权益,而且沒有关注到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很多犯罪中,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甚至比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更为严重,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关注被害人的权益,而不应该片面的看待被害人。

第四种观点认为,刑事被害人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并在诉讼中执行控告能力的人。这种观点指的是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害人,但是公诉案件中,在诉讼中执行控告能力的是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被害人并没有执行控告的权利及能力,这种说法是片面的。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既关注了直接被害人、间接被害人,又关注了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被害人,对被害人范围认定比较合理,符合实践中对被害人的理解和定义。

二、刑事被害人补偿救济的必要性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那么实践中就应该使被害人不仅是立法上的当事人,更要得到切实的保护,赋予被害人与其身份对应的权利,包括参与庭审、询问被告人、申请证人出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获得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赔偿以及国家补偿救济的权利。但是我国目前实践中对刑事被害人最起码的权利:起诉权和上诉权保护的力度都不足,实践中被害人的起诉权主要表现在自诉案件中,自诉案件仅包括诽谤、侮辱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四大类案件:而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一般作为控诉主体,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与案件之间的联系就以检察机关为纽带,了解案情也多通过检查机关,被害人往往通过被害人陈述、旁观庭审、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对案件的审理起作用,在关乎被害人的重大权益时被害人也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诉求,而需要通过检察机关诉讼,等待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是我国代表公权力,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而追诉犯罪的机关,他们主要维护的国家的秩序和社会的稳定,而刑事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受害者,他们在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后,往往有强烈的获得赔偿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愿望,在发生重伤或死亡的案件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还会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监察机关与被害人利益诉求有根本上的区别,所以检察机关很难完全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而被害人若不能得到有效的弥补来慰藉其受伤的心灵,很可能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二次伤害,让其产生仇视甚至以极端的方式报复社会的行为,从而形成新的威胁,成为不安定因素。

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很难有效的行使起诉权;公诉案件中,目前我国的法律对被害人上诉权没有规定: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大多数情况下比物质损害更严重:刑事案件被告人往往生活窘迫,负担能力差,这使得被害人的损害不能得到有效弥补,而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没有能力大范围的补偿被害人,也没有完善的补偿救济政策。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水平高于被害人,造成了当事人双方权利的不对等,所以我国应当完善立法、出台可行的政策来进一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这样才能更好得维护公平正义,更大程度的维护法律的权威,增强人民对法律的尊重,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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