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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8-03-29刘军

商情 2018年8期
关键词:特点

刘军

【摘要】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知识产权对一个国家越来越重要。美国、日本知识产权制度各有特点,都有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我国应继续在知识产权管理中进行改革,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管理;特点

一、概述

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纷纷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加强其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成为了世界各个国家普遍遵循的一种法律制度。同时,也成为了国家间经贸和科技文化交流的基本规则。各个国家不仅依靠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本国的创新,也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撑下,分享着全人类的创新成果。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促进开放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地位更加突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引领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其作用也日益凸显。为此有必要对世界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分析,从中吸取一些好的做法。

二、美日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

(一)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

1.在制定宪法和安排宪政的过程中做了预设

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体制,第8条授予国会的立法权之一就是:“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根据宪法的规定,国会在1790年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的首部专利法《An Act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useful Arts》,简称《1970年专利法》。根据该法案,由国务卿、司法部长、国防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专门负责专利审查,从专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上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对专利制度的重视程度。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制定宪法和安排宪政的过程中已经做了预设。

2.多部门协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如下:专利法的制定和修改由国会负责;涉及专利的案件由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专利的审查、公开等事务性工作由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版权的申请、登记和审核由美国版权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贸易谈判和“特别301条款”的执行由美国贸易代表署负责;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的案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拥有管辖权;对准备进口美国的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美国海关有权扣押。另外还有其它的一些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

3.注重对本国利益和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

美国专利法特别注重对本国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对跨国公司利益的保护。美国企业对于不可获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都不对世界公开,而美国企业却可以从其他国家申请专利18个月后公开的文件中获取新技术信息。

美国外交政策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保护美国在海外的知识产权,为此制定了相关法律,如特殊301条款。特殊301条款是指经《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补充后,美国贸易法在原“301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加的“1303节”,其标题为“确定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

4.可申请专利的对象几乎没限制

在美国,可申请专利的对象领域广、涵盖范围宽,专利申请五花八门,几乎没什么限制。这种专利制度能最大限度对创新进行保护,对科技创新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

1.精细的法条设置

日本在明治时期(1871年)就有了专利制度,经过近150年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了。日本的专利制度是由被称为“特許”、“实用新案”、“意匠”的三种类型的专利制度组成。每种类型的专利制度又有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组成,这样便形成了多样而又精细的法律体系。在每一部法律法规之内,又有比较复杂的条文,这些条文表达精确而且逻辑严密。

2.科学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知识产权申请的受理、审批等由专利局负责。著作权的管理由文部省负责。知识产权相关的调查研究由知识产权协会负责。知识产权的咨询、维权等事宜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

3.不同类别的专利可以相互转换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的专利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比如某个发明专利申请没获得通过,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

三、美日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推动知识产权管理改革

当前,我国国家层面知识产权管理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10多家部门和单位,存在“各管一摊,分立并行,职能交叉”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管理和审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负责商标(包括地理标志)的注册和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负责版权相关管理;农业部负责草本的植物新品種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木本的植物新品种相关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管理。除此之外,海关总署、文化部、科技部、商务部等分别承担与其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繁多,不容易协调;“多头分散”管理容易造成各部门出台的政策目标不统一、内容不衔接、实施不协调等问题;分散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企业对知识产权一体化服务的需求严重脱节;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与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交流合作时,不得不面对多个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而我国在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时,也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容易造成发声不一的情况。因此我们需要推动知识产权管理改革。

(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美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经验和做法,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我国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额度上较低,虽然几次修法有所提高,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法定标准还有可提升的空间。其次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另外还要提高知识产权总体质量,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从数量庞大到质量强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中国已经加入了众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已经实现与国际接轨。而从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维度来看,我们需要优先考虑的是什么样的体制更适合我国的国情。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做法可以作为我们参照或参考对象,但未必一定要和某些国家保持一致。对于知识产权管理来说,从权利人保护及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建立相对统一的管理机制可能会更高效,对此可以采取试点。

四、小结

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有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分析发现这些国家都有协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而我国还存在“多头分散”管理,部门间不协调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管理改革,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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