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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水上安全防线

2018-03-29王思佳

中国船检 2018年3期
关键词:海事救助法院

本刊记者 王思佳

全国政协副主席、交通运输部党组书记 杨传堂

交通强国建设要体现“四个零”的理念

全国两会期间,杨传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进污染防治取得更大成效。其中具体要求,实施重点流域和海域综合治理,全面整治黑臭水体。

这方面工作量很大,首先是船舶,它的污染比较大,现在我们主要治理三个区,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湾,这三个地方是船舶比较集中的地方。上海率先打响保卫战,然后长三角、环渤海湾都在启动,从一年的情况来看有很好的改善。不仅是这方面,包括城市尾气污染等治理也要承担更多责任。

另外,杨传堂还强调,交通强国首先要交通运输综合实力世界领先。即交通运输规模数量大、质量效率高、科技创新强、行业治理优、国际影响广,拥有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得到充分发挥。我们在谋划交通强国时,将努力体现“四个零”的理念——“零距离”换乘,这不仅包括各种运输方式空间上的“零距离”,也包括时间上的“零距离”,让出行更方便、更愉快;“零排放”,届时,燃油运输装备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新能源运输装备将逐步成为主流,绿色出行成为常态,建成更高水平的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绿色交通;“零死亡”,通过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大幅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让出行更安全。

加强海上搜救体系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何建中

随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长江经济带和“海洋强国”“交通强国”战略的实施,对海上搜救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目前海上搜救任务日益繁重,海上搜救难度越来越大,尚未做到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特别是深远海搜救能力不能满足需要。“在东海发生的‘桑吉’轮碰撞燃爆事故,在世界航运史上没有先例,极大考验着我国海上搜救能力。”

加强海上搜救体系建设任重道远。何建中建议,一是加快海上搜救立法进程,推进国内法规和国际相关公约的接轨,赋予海上搜救工作应有的法律地位和责权边界。二是提升海上搜救和溢油处置能力,加大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快新技术研究与应用,优化完善海上搜救保障体系建设布局,构建精干实用专业的海上搜救和溢油应急处置队伍。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海上搜救的领导,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搜救机构、人员、经费、装备有效落实。四是加强海上搜救国际交流合作,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加强沟通协作,提升合作层次,以开放的态度与东盟国家建立搜救合作机制。

针对当前国家立法资源有限的情况,建议可先行研究出台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意见,对各方搜救职责、工作程序、保障措施等予以规范指导。

加强海上救助队伍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安全总监 成平

海上救助是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海上人命、环境、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履行国际公约应尽的义务。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我国深远海开发活动日益频繁,海上运输特别是原油、危化品运输持续增长,因极端天气等引发的海上遇险事件增多,国家政治军事、海洋维权等非传统应急任务时有发生,海上救助力量保障国家战略、服务民生发展的任务越来越艰巨,救助队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人员待遇与高难度、高风险、高强度救助工作不相匹配,特别是高级技术人才和特殊岗位人员(船员、飞行员、潜水员等)要求高、待遇低,引进难、留住难,影响着这支队伍的稳定和事业的发展。为此,成平建议:

增加专业救助训练经费。实战化日常训练是全面提升救助能力、保障复杂环境下实施高效救助的关键,目前国家核定的救助训练经费严重不足,直接影响着专业救助实战能力。建议从救助工作的特殊性、风险性、实战性出发,补足专业救助和飞行单位日常训练经费缺口,使必要的救助实战训练得以保证。

增加专业救助特岗人员的风险津补贴项目。专业救助人员人均年收入标准远低于社会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救助船长、轮机长、救助直升机机长等主要专业技术人才年均收入仅为社会同类人员的50%;救助船员、飞行员、潜水员和救生员属于艰苦高风险岗位,执行救助抢险任务大多在恶劣气象海况条件下进行,直接威胁其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建议综合考虑社会同行业收入水平的基础上,提高专业救助人员工资水平;在国家现有的风险作业津补贴范围内,增加专业救助船员、飞行员、潜水员、救生员等特岗人员的风险津补贴项目。

建立海上救捞立功奖励机制。参照军队立功授奖管理规定,建立海上救捞奖励制度机制,让这些以高难度、高风险为常态的特岗人员,流血流汗的同时得到应有的尊严奖励,进一步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动力,也使奉献行为得到弘扬。

设立海事高级法院势在必行

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京

近年来,随着我国周边海洋环境的日趋复杂和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专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法院,如何运用好司法手段,发挥司法引导的特有作用增强反制效果,对海事法院的职能进行发出了挑战。需要进行重新、全面的界定,以维护我国蓝色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有效解决海洋纷争,保护我国海洋经济活动健康有序、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调研中发现,作为跨区域的十个海事法院的上诉审对应的是地方高级法院,并非专门法院,故难以保证海事案件的专业性和国际公信力。影响到海事案件特别是二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必需尽快解决。

尽快设立海事高级法院,负责重大海事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工作,并统一对各海事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从而建立完整的海事专门法院体系。建议通过人大立法及最高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授权海事法院审理特定海事刑事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推动形成涉海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三审合一”大海事审判格局;同时加强海事法院派出法庭或者巡回法庭建设,有利于妥善审理海洋环境保护案件,严厉打击违法向海洋排污、非法占用、非法填海等行为,保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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