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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佣金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018-03-28程湘萍

商情 2018年6期
关键词:券商经济学

程湘萍

【摘要】本文简要阐述了线形佣金制度对券商佣金价格的影响,提出了基于“马歇尔冲突”现行佣金制度下的行业竞争态势分析,并进一步对此做出结论即政策性建议。以期通过本文的分析与研究,为券商佣金制度的经济理论完善,提供出相应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券商 佣金制度 经济学

前言:新时代背景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致使金融证券市场呈现出相对繁荣的景象,受这一利好景象的积极影响,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随着证券市场的变化而发生着更为显著的变化。在此基础上,便需要交易佣金依照市场情形进行实时的跟进或调整,以此来满足证券市场发展,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多样性需求。由此,也为券商佣金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开辟出更具现实意义的途径。因此,对于“券商佣金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便具有极为显著的价值作用与现实意义。

一、现行佣金制度对券商佣金价格的影响

对于证券经纪商而言,佣金是其经济业务范围内的关键性收入,并且,佣金也是证券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所必须的典型成本之一。故而,佣金的双重特点便显露无疑。一方面,证券经纪商,均需通过佣金收费标准的提升,来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使自身的经济收益得以显著提高:另一方面,投资者们则极力盼望佣金费用的降低,以此来减少由此支出的交易成本。佣金在不同环境中的优劣势,也在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之间,形成更为显著的矛盾。针对于此种矛盾现象,众多证券经纪商,希望通过对客户资源和佣金收益两者的权衡与调节,来找到促使两者达成稳定的平衡点,由此,部分证券经纪商便利用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交易频率,以及差异性的客户与资金量,对佣金做出更为灵活性的价格制定。而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佣金制度,对佣金率做出了最大限额的规定,即佣金率可在最高限额(3‰)内向下浮动。此种佣金制度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证券经纪商对佣金价格进行更为灵活多变的制定,这使得众多证券经纪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态势下,难以形成更为有利的竞争局面,一些因采用灵活性佣金定价的证券经纪商逐步流失大量客户。针对此种情况,部分证券经纪商在为扭转不利局面,且赢得更多客户资源的目的前提下,纷纷调整战略,不惜采用低佣金策略来达到客户的留存。

新形势下,受新时期网络技术发展等积极因素的影响,网络环境下的证券交易量显著提升,权证交易佣金收取标准更是拉开了巨大的差距标准,甚至可由最高限定標准的3%~最低的万分之一,致使众多证券经纪商或证券公司所制定出的佣金低标准,逐步脱离资金量与交易量的限定与控制。据不完全统计,自2002年开始,我国便开始实行浮动佣金制度,由此,众多具备成本优势的券商,不仅通过低价措施来进行证券市场的扩充,且众多新券商及中小券商等,更是通过低价竞争者的姿态,来逐步削减大型券商的市场主导地位。

由此,可对佣金价格竞争环境下,其主要驱动因素做出以下几方面的剖析。

首先,传统价格观念难以淡化。很多券商认为,只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做出价格上的让步及调整,便能够有效的提升市场份额。由此,众多证券经纪商针对本阶段的佣金制度,做出低佣金价格的调整,这也使得众多券商由此进入到激烈的佣金价格战之中。

其次,逐步形成具有较低产业集中度及服务同质化的竞争格局。依照常规化的市场规律,越是产业集中度相对偏低的产业,越是容易形成价格战格局,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虽然对券商做出过合理化的行业整合,但经济业务的市场集中度始终处于较低水平。并且,依照产业经济学做出分析,证券经纪行业的产业结构,具有较高的竞争性趋势,且行业服务同质化现象更为显著,具有极强的可替代性。这也致使投资者在进行选择时,价格,永远是其首选的关键性因素。

最后,自然垄断性严重。对于证券经济行业而言,依照券商营运成本结构分析,不仅具有较高的固定成本,并伴随相对低廉的边际成本,而这一特性也导致券商行业具备较高的自然垄断性。而众多经济学家也对此做出结论性阐述:自然垄断领域所存在的竞争态势极不稳定,且具有极为典型的破坏性。

二、基于“马歇尔冲突”的现行佣金制度行业竞争态势分析

“马歇尔冲突”是困扰经济学界长达百年的课题,如何从市场竞争及垄断间,找寻出相对稳定的平衡点,使市场的竞争优势能够得以发挥,并能够利用规范化的市场规则,来对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进行相应的限制,进而构成良性的市场竞争格局与发展循环,推动规模经济的发展。

通过对现有佣金制度的变革,并将政府进行监管的下限设定成:利于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这一标准。此种市场格局的构建,不仅能够缓解券商间肆意的恶性竞争,更能在满足规模经济的基础上,使券商间达成湿度竞争的态势。通过此种机制中有效竞争及湿度规模的有机结合,能够显著缓解或解决现阶段我国券商市场的诸多乱象,由此,“马歇尔冲突”课题也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解决。

受股票交易制度的影响,券商的创新能力显著降低,在券商业务结构较为单一化的态势下,为确保市场份额的充足,即使不设定出上限监管规则,券商间的竞争也在所难免,由此也导致规则形同虚设,并需要创新性的市场规则来解决券商市场的混乱局面,并由此促进券商积极拓展自身的创新能力。并且,现阶段所实施的由高上限向下浮动的佣金制度,在券商件所形成的竞争格局将导致行业利润的持续性降低,而由此将导致完全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并由此生成无差异产品,致使券商行业发展滞后。

三、结论及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的佣金制度环境,相比于发达国家具有较大的差距与差异,这主要来自于金融体系的市场化程度差异、券商抵抗风险的能力差异、金融行业的经营模式差异、以及证券行业所实施的开放程度差异等。而此种差异性的制度环境,也告诫我们不能盲目的实行佣金的单一性浮动,且佣金自由及其浮动速度应相对缓慢。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券商市场规则的改变,恰恰是现阶段处于监管部门所应着重实施的方面,且其中的主要内容,便应涉及到最高上限向下浮动的佣金制度。此外,应通过管制价格来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通过对券商优化生产要素的组合,来促进券商行业的重组与整合,逐步实现规模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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