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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的关键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8-03-28程露

会计之友 2018年5期
关键词:差旅费财务核算科研项目

程露

【摘 要】 差旅费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在国家“放管服”政策引导下体现出多元化和差异化的特征。结合工作实际,在对比剖析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差异的基础上,针对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交通载体、会议注册费与之关系、财务核算与之衔接等方面,分析研究了科研项目差旅费存在的系列关键问题,并提出了统一各类科研项目差旅费支出界定、完善科研项目差旅费过程管理、正确区分会议注册费与差旅费、加强差旅费与财务核算的有效衔接、将差旅费作为科研人员信用管理的重要指标五方面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对策和建议,为新形势下引导差旅费的科学规范管理和正确高效使用提供依据。

【关键词】 科研项目; 差旅费; 预算科目; 财务核算

【中图分类号】 G4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05-0120-04

一、引言

差旅费是科研项目经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单位科研经费管理以及审计、巡视的重要关注对象。根据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数据[1],近年来我国科研经费总额和人均科研经费显著增加,在促进科技蓬勃发展的同时,也给包括差旅费在内的科研经费管理带来挑战。

科研项目通常涵盖纵向、横向两种类型,二者在差旅费管理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首先,差旅费预算编制存在不同。纵向项目拨款单位通常会制定相应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在“放管服”政策出台以前对差旅费所占比例有约束,如需调整一般需要审批备案。横向项目差旅费的管理则相对灵活,除合同专门约定外,一些高校、科研院所对包括差旅费在内的预算科目甚至不设具体预算限制。其次,差旅费预算执行存在差异。纵向项目通常有执行年限的具体要求,执行周期长的课题需提交阶段性进展报告并附差旅费等所有预算科目的支出金额,部分项目在结题验收以后还要收回结余资金。横向项目对差旅费在内的预算科目支出进度往往没有严格限制,即使超出合同执行期,剩余经费仍由项目负责人支配。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办发〔2016〕50号)明确指出,要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2]。基于此,各地区相继出台了针对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例如,《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6〕2861号)针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结余资金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明确从科技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不纳入“三公”经费,承担单位可以自行研究制定符合科研规律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然而,随着国内和国际间科技合作、学术交流和科研条件共享的不断增强,差旅费使用过程中地域、时间、交通工具等多方面均体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给科研经费使用带来不少困惑,也给财务人员经费管理和项目成本核算增加了难度。从现有文献看,尽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研究较为广泛[3-5],但专门针对差旅费的讨论和分析极为有限。例如,韦善宁等[6]重点分析了虚列差旅费套取课题经费等突出问题及其主要原因,范利静等[7]、杨德慧等[8]对差旅费超标、缺少住宿发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这些研究缺乏深入的剖析和有效的建议,且均在国家出台“放管服”政策之前提出,与目前的科技政策和经费管理不符。基于此,笔者从工作实际出发,结合近年来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和困惑进行分析,并给出对策建议,旨在新形势下引导差旅费的正确规范使用,提高差旅费使用的合理性,降低差旅费支出风险,进而更大程度地发挥差旅费在科研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关键问题分析

(一)对差旅费发生地点的界定模糊不清

从地域范围来看,科研活动中的差旅费发生地一般会涉及城市内、城市间、境内、境外等几种典型情况。各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均有相关规定,但对发生地点的界定存在差异。根据表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差旅费的发生地点涵盖外埠和市内两种情况。然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则规定,差旅费的发生地点又扩大到了国内和国外。此外,另有部分管理办法并未对差旅费的发生地点进行明确约定,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等。

差旅费因发生地点的不同往往促成差异化管理。首先,对于城市间差旅费,一般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的标准管理。其次,对于市内交通费,大多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将其列入差旅费开支范围,但对于直辖市各区县(含远郊区县)间开展科研活动是否可以按差旅费管理尚缺少明确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对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京内远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如何报销差旅费给出了详细规定,但对直辖市内各城区之间、远郊区县之间、远郊区县科研人员赴城区开展科研活动这几种常见情况缺乏明确规定。再次,涉及出/入国(境)科研活动的差旅费在管理上仍不够明确,对于我国科研人员赴境外开展学术交流、访问、考察等事宜,通常按照国际合作与交流进行管理。然而,对于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所产生的国际往返旅费以及该外国专家在国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是否属于差旅费范畴仍存在疑问。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指出,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外国专家来华国际往返旅费可以列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但对于外国专家来华期间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则存在争议,有些单位按照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管理,有些则按照差旅费对待。差旅费发生地点的多样性及其管理上的不确定性,给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造成很多困惑。

(二)科研項目差旅费界定受到发生时间的制约

通常,采用“时间”这一标尺难以对科研活动与否进行有效界定。大量科研人员都在利用节假日和下班以后的休息时间甚至夜间从事科学实验、调研或学术交流活动。当科研人员拿着这些所谓“特殊”时间段发生的有效票据去财务部门时,常以“节假日”“夜间发生”“审计关注重点”等各种理由被拒绝按照正常差旅费进行报销。调研类科研项目尤为如此。一些调研工作,如消费情况调研、环境情况调研,出行情况调研、交通情况调研等等,都要打破常规上班时间的限制。如果以规避风险为由简化这些科研活动,所得到的科研成果必然缺乏真实性和说服力。为了躲避这种限制,一些科研人员常以其他可以报销的票据进行冲抵,继而造成账实不符的现象,形成更大的财务风险。

实际上,众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对差旅费并没有给出“工作日或节假日”“白天或夜间”等时间上的限定。这充分说明,部分科研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科学研究的本质缺乏深入认识,对科学研究工作缺少足够尊重和理解,既显露出刻意规避财务风险的懦弱心态,也体现出差旅费有效监管手段的乏力。

(三)多元化差旅载体受到传统观念的制约

火车、轮船、飞机等传统的交通工具是常见并广泛认可的外埠差旅载体。《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也明确了这一点。随着科研活动的多样化以及发生时间的碎片化,自驾车等非传统载体在外埠差旅中广泛使用。与传统差旅载体不同,非传统载体往往不受特定时间限制,能够提高科研活动的时效性。然而,由于非传统差旅载体难以获得规范的报销凭证,目前尚未得到科研管理、财务部门的广泛认同。因此,经常出现科研人员自驾产生的住宿费与燃油费发票不允许报销的情况。与之相类似,市内交通费逐渐成为差旅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市内交通的载体也具有多样性,如市内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地铁、自驾车甚至自行车,给此类差旅费的管理增加了难度。在目前的科研差旅支出中,相当一部分财务人员对这些非传统类型的差旅费存在抵触心理,往往以难以区分公务和私用等原因拒绝报销。这将容易造成科研人员自行垫付科研经费的情况发生,影响科研工作的积极性。

(四)会议注册费是否归属差旅费尚存疑惑

会议注册费通常包括参加国内或国外专业学会或机构举办的学术会议进行学术研讨、交流等事宜所发生的费用。与差旅费发生地点类似,科研人员参加学术会议的会议注册费通常涉及境外、境内本地和外埠等情况。《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显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的其他费用中含国际会议注册费用。参照这一规定,境外的国际会议注册费可列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范畴,这也符合大多数科研单位目前的管理方法。然而,本地会议注册费和外埠会议注册费应归入哪一项预算,在各类经费管理办法中尚无统一界定。对于这一问题,实际财务操作中,存在三种不同的管理方式。一是将两种情况均列入差旅费管理;二是将两种情况均列入会议费管理;三是将本地会议注册费列入会议费管理,将外埠会议注册费列入差旅费管理。这种差别化的经费管理方式,容易导致科研经费统计口径的差异和数据的不准确。

此外,大量学术会议涉及学术论文发表这一环节,会议注册费则往往将论文版面费包含在内。目前,相当一部分科研人员缴纳会议注册费只是为了论文发表而未真正到会,但取得的发票内容依然是会议注册费或会务费,这就造成了发票内容与实际发生内容不符的客观问题。由于科研项目预算中专门设有“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列支论文发表相关费用,因此将此类会议注册费计入会议费或差旅费值得商榷。

(五)差旅费预算科目与财务核算的衔接不顺畅

目前,绝大多数高校、科研院所在财务核算中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则要求支出类科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然而,按照支出经济分类对各级科目的说明与科研项目预算科目之间存在差异。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例与《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16〕81号)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见表2),该管理办法对差旅费开支范围的界定包含外埠差旅和市内交通,而支出经济分类对差旅费的说明仅包括外埠差旅,对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差旅费中的市内交通费则在支出经济分类的其他交通费用中进行核算。从这一对比可见,实际财务核算过程中存在着差旅费预算科目与财务核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之间的衔接不畅问题。

三、加强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统一各类科研项目中差旅费的支出界定

科研项目差旅费支出范围界定的差异性,易使科研人员在经费支出分类、结题归类时产生困惑,也容易使财务人员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形成错误的会计科目及项目辅助核算科目。基于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对相同或相近类型科研项目的差旅费支出范畴进行统一界定。由于直辖市属于省级行政单位,直辖市所辖各区县则一般属于地市级。针对直辖市内两市区之间、远郊区县之间、远郊区县到市区开展科研活动的公务交通费用,建议各直辖市结合自身地域分布情况细化出更具针对性和自身特色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并应充分考虑本辖区内两区县之间的实际距离。按照多数竞争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有关规定,邀请境外专家来华所发生的境内城市间交通费应归为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进行管理,不建议列入传统的差旅费范畴。

(二)完善科研项目差旅费的过程控制和管理

从差旅费发生的时间和载体类型可见,现阶段涉及差旅的科研活动呈现多元化和差异化的特点。对于众多科研人员,目前的科研活动已经打破了传统的工作模式。因此,对科研项目差旅费的管理不应千篇一律和一刀切。现阶段,在赋予高校、科研院所更大差旅费管理权限的同时,更应加强对差旅费的过程控制。针对一些非工作日发生的差旅费以及不易区分公用、私用的自驾车、出租车、地铁等特殊情况,建议进一步细化事中控制,完善相应的审批手续,提供调研报告、测试数据底稿、差旅过程有关记录等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差旅费报销的有效依据。同时,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做到每一笔支出可追溯、过程清晰。若使用难以获取发票的交通工具进行科研活动,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对外埠出差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的有关办法进行管理,或依据各地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和标准给予合理补助。

(三)正確区分会议注册费与差旅费

在新形势下,对于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很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均规定,在不突破这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三项支出预算可调剂使用,一些科研项目亦将这三项费用归为科研业务费而未进行独立细分。然而,在实际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需要正确归集和统计各项经费预算科目的支出金额,以便于分析各项预算科目支出统计数据与实际科研活动的吻合程度,并为科研项目各类预算的绩效评价奠定基础。从现有众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来看,会议费开支范围的界定多指主办会议所发生的费用,而会议注册费则通常指参加会议发生的有关费用。因此,笔者建议将实际参与“境内本地发生的会议注册费”与“外埠发生的会议注册费”均列入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对于专用于发表会议论文而未参加会议的会议注册费,建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财务核算基本原则,将其计入“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中,同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来支撑报销依据。

(四)加强差旅费与财务核算的有效衔接

科研项目经费在财务工作中需要进行独立核算。在事业单位实际财务核算时,科研项目差旅费的每笔支出首先对应的会计科目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然后再对应辅助核算的项目预算科目。然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科目设置上存在着截然不同,二者之间尚未出台相关的衔接办法或规定。在实际财务工作中,财务核算人员缺乏参照物,因此经常凭主观理解处理会计科目与项目预算科目的关系,很容易造成差旅费财务核算的混乱,进而难以准确反映政府支出活动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亦不能准确反映科研活动支出的具体用途。根据实际工作经验,笔者给出了差旅费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衔接方式(见表3),以及会议注册费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及科研项目预算科目的衔接方式(见表4)。

科研项目中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分别对应财务核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差旅费和其他交通费用。对于有争议的会议注册费与差旅费的关系,笔者建议将实际参与“境内本地发生的会议注册费”与“境内外埠发生的会议注册费”在财务核算时计入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会议费,对应的项目辅助核算列入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对于仅用于会议论文发表而未参加会议的会议注册费,其实质属于缴纳论文版面费,笔者建议该项费用在财务核算时计入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版面费”,对应的项目辅助核算列入“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中。

(五)将差旅费作为科研人员信用管理的重要指标

2016年5月全国科技创新大会明确提出,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为此,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有关文件和政策,简政放权,给予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上更大的自主权。然而,若增加这一自主权并仍按传统科研经费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势必增加财务风险和漏洞。因此,若既要通过增加自主权来激发科技创新能力又要合理规避财务风险,只能从管理制度上进一步加强,即使这种相对的自主权处在合理的制度约束下。西方发达国家在科研经费信用管理方面的先进理念启示我们,建立科研经费信用制度对于现阶段我国科研体制是尤为必要的。差旅费是科研经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管理难度较大、出现问题较多的科目之一,因此考核差旅费的信用管理显得更为必要。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充分结合本单位科研经费的特点进行信用等级的分级,构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差旅费报销的典型问题,确定评价指标,赋予权重,以此来对科研人员的财务信用分级评价。基于这一信用等级,不仅可以对科研人员采取差异化的报销管理,也可督促科研人员自主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既能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经费使用风险,又可依据信用等级给予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和预算经费上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2015年全国科技经费统计公报[EB/OL].http://www.stats.gov.cn/tjsj/

zxfb/201611/t20161111_1427139.tml.

[2] 张斌,曹晓葵.“放管服”环境下高校科研绩效核算的探讨[J].会计之友,2017(6):84-86.

[3] 詹宏毅,林静.美国研究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的特点与借鉴[J].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2015(3):132-142.

[4] 陆兴凤,翟志华.基于公立高校自身的科研经费规范化管理探析[J].会计之友,2016(13):77-80.

[5] 刘卫民,杨媚,易智敏,等.高校纵向科研经费问责研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J].会计之友,2017(6):69-72.

[6] 韦善宁,蒋琳玲.加强科研经费中差旅费的管理[J].知识经济,2015(3):52.

[7] 范利静,曹红萍.高校差旅费报销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当代会计,2015(8):68-69.

[8] 杨德慧.高校差旅费报销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2(22):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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