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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中法律解释的主体

2018-03-28祖燕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关键词:规范主体法律

祖 燕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 300387)

引言

成文法的出现与盛行根源于人类对国家权力的忌惮以及对社会治理长治久安的渴求。在成文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解释是弥补成文法抽象性、滞后性同时兼顾法律规范安定性的最重要的方式、方法与途径。“法律解释通常是在与一个特定事实问题(如:一个案件或一项行政管理记录)相连接时而发生,从而使得相关法律具有独特性、具体性与实用性”。然而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代西方公法领域,尤其是在关涉到行政执法中的法律解释规则时,法律解释亦可能与法律适用相分离,摆脱个案中的法律适用语境的限制[注]本课题以法国行政法的比较研究为视角,探讨法国行政执法中的解释规则体系,并发现在法国行政法中,行政执法中法律解释是具体应用解释为主,同时亦包括行政机关做出的抽象性的法律解释。。

在当代“行政国”背景下,法律解释已不再仅仅被限定于法官解释法律的范畴,尤其是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由具体的行政执法者解释与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已成为了当代各国行政执法的常态。然而这一现实仍不能彻底消除学界对于具体行政执法者应普遍享有法律解释的职权(职责)而可能导致的裁量权滥用的疑虑。事实上,对此问题的争议不仅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存在,在法国行政法学界同样存在[注]限于本文篇幅,针对法国行政法解释学与解释规则的系统研究,本课题将另进行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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