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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市场的转包、挂靠

2018-03-28

四川水泥 2018年7期
关键词:承包单位中标投标

王 舟

(南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福建 南平 353000)

0 引言

虽然在2014年住建部出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 118号),同时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行动,但目前转包、挂靠仍是各种长期存在的通病和顽症,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却屡禁不止。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转包、挂靠表现有几种情形:一是现阶段市场机制导致的转包、挂靠;二是目前很多施工单位本身没有真正技术或技术力量不足导致的转包、挂靠;三是利益的驱动导致转包、挂靠;四是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产生的转包、挂靠。我们必须对转包、挂靠产生的原因,会产生什么不良影响,及采取何种对策控制进行分析。

1 转包、挂靠原因分析

2.1 市场行为转包、挂靠的产生。近年企业数量不断增多,资质等级又成倒三角形态,想通过招标获得项目难度非常大,福建省就经常出现一些几百万的项目大几百家参与,中标比中六合彩还难的境况。稍好或者大一些的项目,只有少数无几的企业能够参与。企业投标成本非常的高,长此以往无法通过招标方式获得项目,企业就难以生存。

现行的招投标市场比较敏感,形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企业要想生存,必然滋生转包、挂靠。“介绍信”就是转包、挂靠的一种产物。不会中,投不起,无论大小企业都会允许其他有社会关系和资金优势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以赚取介绍费来维持企业开支。

2.2 施工单位技术因素产生的转包、挂靠。现阶段大量的存在一个问题,很多中标企业只有资质却没有真正技术力量,会中不会做的现象比比皆是,把企业当做博彩平台,认为中了标,卖了就可以赚钱。

另一种情形,企业盲目扩大规模,追求规模效益,实际的技术力量不足以满足承接到的项目数。

2.3 利益驱动产生的转包、挂靠。转包、挂靠的存在,与转包、挂靠方,被转包、挂靠发包企业有利可图有密切关系。被转包、挂靠企业出借自己的资质参与投标,一旦中标就可以收取管理费,同时可以自己的名义建设更多的项目,既扩大了知名度,又积累了工作业绩,为企业的升级打下了基础,可谓“名利双收”;而无资质或者低资质的人员、企业,通过使用被转包、挂靠单位相应的资质,承揽到自己无法承揽的工程项目,获得了更多的施工机会和丰厚的利润。

2.4 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产生的转包、挂靠。由于转包、挂靠行为存在隐蔽性,给执法监督带来一定难度。加之相关法规对这些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办法规定过粗,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市场主体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违规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小于所获得的收益,就不择手段地转包、挂靠获取更大利益。

2 转包、挂靠造成的影响

2.1 造成围标。一般情形下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了增加中标概率,就会寻找市场上大量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开“介绍信”,形成了围标。同时会出现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找企业开“介绍信”,这样就出现了分团队围标的状况。

2.2 造成买标卖标。一是开“介绍信”单位或者个人一旦中标,往往这些单位或者个人只谋求利益,收取出卖项目几个点的利润,既可以直接获利,省时省力省钱,也可以将风险转移出去。二是没有技术力量或者技术力量不足的企业主动寻找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接本公司的项目,赚取几个点管理费。

2.3 造成质量安全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存在挂靠、转包行为的项目中,实际施工方只追求利益,完全不重视项目质量安全。实际施工方相应管理水平或施工技术水平低下,也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同时大部分时候实际施工方已是在项目转让多手或者下浮后单价较低的拿到项目,基本没有利润空间了,必然会存在偷工减料,擅自降低施工标准的情形,影响质量安全。同时这些人没有社会责任感,随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访事件。

3 转包、挂靠的整治对策。

3.1 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降低企业投标成本,增加投标中标机会,提高企业盈利机会。

建立全省统一电子交易平台降低企业投标成本。目前全省的电子交易平台不统一,导致施工企业参与投标重复购置投标锁及电子印章,同时还需要支付给软件公司技术服务费,投标费用明降实增。

采用多样式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年度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形式。

打破地域壁垒和行业垄断,消除地方保护障碍,建立公平开放的招投标市场。应出台对行业主管部门设置门槛的处罚。3.2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监管。

加强从业人员(建造师、八大员、工程技术人员等)的管理。企业为审批资质,招了一定数量的“挂证”从业人员,一方面是有证无经验,一方面是无法到岗履职(特别是省外的)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对系统内申报的从业人员进行核查,核查缴纳社保情况。核查省市、外的从业人员在公司履职情况,有在建项目的从业人员现场履职情况。这样能有效减少挂证现象,提升公司真正技术力量。

严格控制中标后投标时承诺到岗履职从业人员信息变更。政府投资、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的业主,对于投标人投标时到岗承诺的项目人员应严格控制变更,项目业主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变更处罚的金额,发生变更时落实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人员变更申请时,不符合法定允许变更的禁止变更。允许变更的,要核对投标时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证件的工作单位、证件合法有效期,社保,同时核对变更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上述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单位或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与中标单位名称不一致,则不得变更。

3.3 深入开展施工转包、挂靠行为专项检查。

检查施工单位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施工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工资或社保关系,到岗履职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施工记录的内业资料,询问主要负责人项目进展情况,施工过程。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检查项目业主的工程款拨付凭证,收款方是否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检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的付款凭证与租赁合同;检查分包的发包单位是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检查施工现场农民工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

3.4 构建信用奖惩机制,优化信用环境。应对查处的转包、挂靠违法行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依据现有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进行评价,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被查处的转包、挂靠行为单位和个人,一律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限制其进入市场,提高其失信成本。

4 结语

总之,工程转包、挂靠的问题,是一个系列的难题,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不是一个部门能解决的。本文是基于自己对目前市场状况的理解,简单的阐述了部分观点。对于治理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涉及到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利益的不同成面的影响,任重道远,这就需要我们持之以恒,攻坚克难,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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