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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代数字出版中的版权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以今日头条为例

2018-03-28

传播力研究 2018年11期
关键词:避风港版权保护头条

近年来,我国数字出版行业飞速发展,从传统出版商到各大移动互联网平台,从上游的内容生产者下游的服务提供者,到各方力量纷纷入局。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刚刚起步的我国数字出版业也出现了诸多乱象,其中影响范围最广,争议最多的要属数字出版的版权问题。在本篇文章中,笔者将从今日头条这一平台入手,以小见大,透过头条卷入的版权争端及乱象,深入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并试着为解决我国数字出版界的版权争议问题提供可行的思路。

一、版权乱象

今日头条是一款基于数据挖掘的推荐引擎产品,通过技术手段将其他处来的内容分发给用户。今日头条在创立之初打出过“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只做新闻的搬运工”的口号,即平台本身并不生产内容,而是用爬虫抓取技术抓取其他内容渠道的新闻,再根据用户兴趣推荐给用户。正是因为其内容来自其他平台,所以自成立以来版权争端不断。出版媒体时代的产物,今日头条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我国数字出版版权争端的一个侧写。根据笔者的统计,今日头条曾多次被腾讯,搜狐等新闻生产商告上法庭,也几度被国家版权局勒令整改。最近一次是在2017年8月,腾讯起诉今日头条侵害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未经允许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了涉案作品。随后今日头条下架相关作品,并提出涉案作品是用户上传,今日头条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今日头条免责,腾讯败诉。这其中涉及到一项重要的规定,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今日头条正是利用这一原则,免于承担侵犯腾讯新闻著作权的责任。但是,这样的判决结果却在学术界和业界都引发了广泛的争议。避风港原则的应用不是没有条件的,其中使之成立的两个关键要素是IS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主体地位,以及非盈利性原则。在主体地位方面,有学者认为,今日头条实际上承担了对空间内容的归类,个性化推荐等编辑加工工作,而不仅仅是提供空间服务,所以它不仅是一个独立的网络空间服务平台(ISP),更成为了一个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因而也就不适用与避风港原则。而在非盈利性原则方面,今日头条进行平台导流的同时对原网页进行转码优化,将原网页上的广告进行覆盖,转而添加上自身的广告及评论。

二、版权争议背后的深层原因

国内原创数字行业的版权问题由来已久,今日头条只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我认为,版权争议的背后主要有三大原因。

首先是数字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与立法的不完善之间的矛盾,即立法体系的完善不能适应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避风港规则”并不是ISP的绝对安全港,还有“红旗原则”对其进行补充和判定。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通知,也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但是,这样的“明知、应知”对法律来说过于主观,往往难以判断,也就造成了上述头条版权争端有胜有负的现象。而“避风港原则”提供的免责途径,也成为了部分不法数字出版商打擦边球的好机会,这是乱象的根源之一。

其次,是行业标准不完善与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目前中国数字出版产业虽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但受限于历史原因和行业特殊性,中国数字出版产业还未出现强有力的主导者来制定整个行业的行为准则。靠技术手段和打几场官司,不可能实现对数字出版内容著作权的根本保护。在腾讯与百度文库的交锋中,最关键的还是盈利和流量,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媒体内容分发的语境下,对优质内容和用户的争抢日益白热化。而根据艾瑞咨询的《2018数字出版业报告》预测,中国数字出版业整体规模稳步增长,在2017年超过了40亿元,蕴含者巨大的商机,又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和制度,也就成为了这场乱象中各方力量的必争之地,

最后,虽然近几年来版权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一个成熟的反侵权市场和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尚未完全形成。在西方发达国家,依靠严格的法律保护和惩处机制,公民打击盗版,反对侵权的意识较为良好,盗版打击力度也非常强。但是,中国的数字出版市场,尤其是付费市场,才刚刚起步,搜索引擎上唾手可得的资源内容给大众带来了巨大的便利性,人们似乎习惯了这样的“免费的午餐”,法律意识薄弱因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随之弱化。版权保护是一件复杂而难以界定的事情,单靠行业,立法的效力是不够的,最终的责任还要落实在每一个信息的消费者,内容的接受者身上。

三、版权争议的解决路径

数字出版内容的登记、确权,到侵权后的定责、维权,各环节非常繁复,需要数字出版产业链中的各方都进行改进和转型。

对上游的内容提供者来说,在内容生产时就要注重寻求相关途径对自己的内容进行版权保护,比如权利人同网络服务提供商合作建立“DNN”库,与平台合作,将自己享有版权的作品进行注册,生成作品列表,并附有作品的具体内容。用检验查重的方法对平台上传内容进行检验,避免权利遭受侵害。对于用户产生的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更是要在发表前就确定好版权责任关系,加强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在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为日后取证维权打下基础。

对监督环节中的行业协会来讲,应制定行业标准,发展版权保护技术,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打击盗版,倡导知识产权保护。在民间出现过不少这样的维权组织,比如知乎平台的维权骑士,和利用最新的具有不可篡改和溯源特性的区块链技术保护知识产权的人人链。这样的技术和标准解决了传统创作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版权登记手续复杂的问题,便利了内容生产者的维权手段。而在2017年4月26日举行的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在内的数十家主流媒体单位也共同发起成立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为制定行业标准,建立行业规范引领了道路。在数字出版的其他细分领域,也需要这样更有力的领导者和行业联盟。

对下游的数字出版分发平台而言,应该尊重版权,积极审查,加强社会责任感,为营造良好的数字出版环境出一分力。首先是在转载,传播内容时要谨慎,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内容,明确界定“避风港”规则使用的技术界限。其次也可以向权利人购买版权,比如阿里UC模式,即在阿里平台上发了文章,付给用户稿费,未经允许绝对不可以再发、再传播。最后,一旦侵权,应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

立法者也应该严肃立法,严格执法,使得版权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存在反复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加大打击力度。对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应随环境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护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更加复杂的数字出版版权现状,国家针对互联网媒体的相关规定也应该越来越详实,越来越科学。在最后一环的受众也应该加强自我教育,培养付费习惯和版权意识。

[1]徐明.避风港原则前沿问题研究——以“通知-删除”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为展开[J].东方法学,2016(05).

[2]王志南.被滥用的“避风港原则”——以搜狐诉今日头条案为例[J].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12).

[3]王小丽.论新《著作权法(草案)》第69条之避风港原则[J].出版发行研究,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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