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滥用及其应对
——以行政审判为视角
2018-03-27王尧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信息
●王 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逐年上升,对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起到了积极意义。而与此同时,因行政相对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主要是依申请公开行为)也逐渐增加。虽然行政审判审理只是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一部分,但是这部分能够突出反映出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争议。笔者现以行政审判的视角,通过分析S省C市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发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被滥用。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滥用的表现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滥用行为均具备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部形式要件,但与以政府信息知情权为目的有本质的不同。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获取其他信息的途径
在实践中主要有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刑事阅卷权、档案利用权、咨询权的情形。
1.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得刑事阅卷权。在行政审判中,笔者发现存在申请人希望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来实现阅卷权的情形。比如某申请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开其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所有视频和证据;某申请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开其涉案的刑事案件中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财物价值进行评估的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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