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的法律认同与社会认同
2018-03-27姚涵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姚 涵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法治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目标和治国理政的标准。法治关乎到国家运行和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样,司法领域也受到了法治的深刻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问题自然成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重中之重。关于法治的研究中一直存在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争论,二者在对正义的追求上表现为对个案正义的关注和对普遍规则的遵守,我国传统中无论是思维方式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把对实质法治追求的目标放在首要位置,不惜牺牲形式法治,随着内在力量和外在干预的综合影响,我国的司法模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司法现代化进程中蕴含的“社会契约”“程序正义”“平等自由”等思想已经占据主导地位,人们越来越关注形式理性法带来的价值,认识到“司法活动的实质并不是认知而是合法性评价,它的目的也并不是追求事实之真而是追求法律之善。”现代社会将稳定的法律作为行为规范、评价标准和救济途径,区别于古代求助于难得一见的“侠义之士”或“钦差大臣”,使得社会的有序性和稳定性增强。形式理性法为各种利益错综复杂的社会提供了规范标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有些按照法律程序得出的司法判决并不能使民众信服,甚至对于一些事件法律结果和社会舆情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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