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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再认识*①

2018-03-27孙国华

朝阳法律评论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学学术马克思主义

◎孙国华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科学,是研究如何认识矛盾、缓和化解社会矛盾、伸张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科学。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阐释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实的一切法学学科的总称。这是一个庞大的、不断发展的知识体系,包括诸如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马克思主义宪法学、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等各具体学科。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可以从指导思想、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创立、发展、职能等多角度综合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以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关于法的产生、本质、发展规律的基本理论为核心和指导。应当把“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加以区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观察法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的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部分,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容则很广泛,包括人类积累的法律文化,处理社会矛盾的经验、智慧及其他法学的有益、合理的研究方法、手段等方面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律观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由其追随者、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杰出领导人在实践中发展着的法的基本原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的研究法律现实的一切法学学科的总称。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就——“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研究法律现实的一切法学学科的总称。从职能、作用的角度来说,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研究如何如实地认识社会矛盾,运用国家政权,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实现一定的社会正义,以缓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学问。

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不是教条,而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为指导的行动指南。马克思主义法学必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知识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现了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取得和运用政权治国理政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对于旧的法律、法学中涉及的做法、手段的经验和智慧问题与人们对做法和手段的理论解释要加以区分。对于做法、手段,可以有所借鉴,但是对于其理论解释,则要谨慎对待、认真分析,切不可简单照搬。另外,还应区分作为学科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某一个学科与作为课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某一个学科。作为学科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某一个学科,如法理学,其范围很广,而作为课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某一个学科,内容是有限的。

二、在法学研究中怎样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马克思主义不是工人运动自发产生的,而是需要从外部输入、需要研究与学习的,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人类积累的分析问题的经验和智慧的凝结。因此,在法学研究中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首先就必须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认真研究、认真学习。如果不研究、不学习,就不能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也就谈不上坚持。

改革开放以后,刚开始从事法学研究的年轻同志,很容易忽视这方面的学习,从而对有些马克思主义已经解决了的问题也产生了怀疑。比如,国家与法既执行阶级统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这两个职能有着内在的联系,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在过去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社会公共职能是不对的,但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已经指出这两个职能是内在联系、不能割裂来看,有些同志把它简单化了。把社会公共职能与阶级统治职能完全割裂开来,无法认识法的本质。又比如,对于法的本质,不能仅从现象上看问题,必须联系它建立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和其反映的阶级意志,系统地看问题。再比如,在法与国家的联系上,本来马克思恩格斯讲的是法与国家是同步产生的,结果被有些同志解释为“一前一后”,不去查原文的意思而草率地做出错误的解释。

因此,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指导,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就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就像列宁所言“学习、学习、再学习”。如果不学习,就简单抛弃,这是不合适的,也是很可惜的,尤其是教师,不学习还会误人子弟。学习既要在书本中学,认真读原著;也要在实践中学,从实际出发、联系实际,学深、学透。这就要求有一个宽松的环境、严肃的态度。要认真贯彻“双百”方针,不能把学术问题简单地归结为政治问题。学术不能脱离政治,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的治国理政的学术,但是学术问题又不等于政治问题,学术研究只是为政治决策提供参考,不直接作决定,否则也就没有学术了。如果把学术问题都作为政治问题,那么学术问题就无法得到解决,比如如何对待旧法、旧法学的法的继承性问题,还未展开深入的讨论就被当作政治问题处理了。无罪推定、疑义有利被告问题也是如此。学术问题搞不清楚就必然导致政治决策的失误。

三、在法学研究中怎样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坚持才能发展,从实际出发,唯物地、辩证地、发展地看问题,在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过程中也就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所以必须与时俱进,必须从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出发,作出决定、贯彻执行,必须正确总结经验教训。马克思主义法学应当是科学,科学不能离开民主,民主又离不开一定的制度、机制保障。作为学者,应当负责任地对政府提出建议以供参考。人是社会的动物,人们之间必然会有相互影响,政府官员与学者之间也是相互影响的。如何形成一种良性影响,值得总结经验。政府有决策权,而学者只是提供一种看法,同意与否在于政府,决策错误是政府官员的责任,不能推卸给学者;而学者要有学术的良知,不能一味奉迎领导干部,而不管事实。发展民主很重要,民主不是无政府主义,民主要通过法律的程序来制度化,把问题在民主的框架下解决。而权力集中虽然有好的一面,但过分集中也有值得担忧的一面。马克思主义法学只有在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过程中才能发展。

另外,也不能过于超前。比如,为了推翻“以阶级斗争为纲”而提出广义的法的概念就太过超前,未能从时代要求出发。在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固然还会有像法律那样的手段,但其性质与现在不同,如果用那样的观念来分析现在的社会现实,就会犯“倒脏水连小孩一起扔掉”的错误,就会丢掉阶级分析、矛盾分析方法,就会丢掉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四、对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评估

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取得了很大成绩。可以说基本上克服了“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公式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也克服了只学习苏联法学的片面局面。大量引进了西方的法学思想、著作,克服了不重视法律文化的做法,对历史上的大量法律文化的资料、文献进行了研究,通过各种途径培养了大量法学专业人才,适应了社会生活的需要。从新世纪开始,法学研究、法治建设又走向深入,一批法学家、法律家逐渐成长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途径也明确了,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笔者以为,还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1. 一些深层次的理论问题还没能很好解决。法学教育发展太快,良莠不齐。照搬了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手段,但为什么借鉴或如何借鉴,在理论上还不是很清楚。对于法的本质、概念、价值等问题,没有认真地研究。如果深层次的理论问题不好好解决,很可能会埋下“定时炸弹”。对历史上的法学遗产,分析、研究、梳理是很重要的,不能简单照抄照搬。重视实际问题的研究是正确的,但轻视理论也是危险的。

2. 新出现的法律问题还没能很好研究。比如对生态环保、网络、国际金融等问题,大都是借鉴西方的多,缺乏马克思主义的分析、研究。对于这些新问题,必须面对现实,找准研究方向。又如从法理上说,利益分析就是矛盾分析(但不全是阶级分析),值得很好地研究,公平正义问题实际上就是利益的问题。在我国,公平正义问题实际上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从实际出发,正确认识、缓和和化解利益矛盾,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职责。

3. 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世界的影响还不大,基本上还未走出国门。只有探索出好的发展模式,才会为世界各国所佩服,才会有很大影响。所以,我们在国际交流方面,一方面要吸取人家好的东西,另一方面也要敢于把我们认为是好的东西向外推荐。

总之,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要发展,必须从五方面努力:一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为指导;二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于时代要求和中国实际,不能停滞不前,也不能过于超前;三是正确解决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旧法学的关系,借鉴人类积累的政治文明、法律文化的一切优秀成果,但是不能照抄照搬,对过去的法学文献要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梳理和分析;四是正确处理学术问题与政治问题的关系;五是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把学生引向正途、正规,引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之门,传道(传马克思主义之道)、授业(授人类积累的、包括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累的政治文明和法律文化之业)、解惑(回答学生的思想困惑),而不是让学生陷入迷惘,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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