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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2018-03-27

财政监督 2018年13期

1、《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5月30日,国务院制定发布《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 〔2018〕18号),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将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具体包括,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当年筹集的资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的办法全部拨付地方;中央调剂基金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现行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和补助方式不变。

2、《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6月1日,国务院制定发布《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8〕79 号),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重庆两江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根据《批复》的有关规定,此次深化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试点地区将分阶段推出开放便利举措,包括允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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