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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8-03-26常明亮

智富时代 2018年1期
关键词:电视综艺节目保护知识产权

常明亮

【摘 要】随着人们生活的越发多样,电视综艺节目也逐渐的多样起来,“克隆”综艺节目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我们很多时候无法对综艺节目的真假做出考量。纵观现今的电视节目,游戏、娱乐等节目占据首位,但我们在很多节目中发现了过去的影子,成为以往节目的翻版。这种情况的出现,打破了电视综艺节目的竞争市场,阻滞了电视综艺节目的有效发展。因此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保护

在观察综艺节目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节目的播放跟风现象较为明显,哪种类型的综艺节目受到欢迎,紧接着就会出现多个此种节目的“克隆”。以众所周知的湖南台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为例,其在播放时所表现的港台腔,就与台湾、香港电视的“罪魁祸首”相差无几,“克隆”节目的盛行,促使了盛极一时的综艺节目快速走向衰败。由此可见,保护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本文现就,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简要的论述。

一、我国目前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站在法律的角度解释来说,知识产权就是指我国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智慧创造所得的知识产品,享有专利,我们也可称之为无形财产。在实际的发展中,我们可将知识产权分为两种,即工业产权和著作产权。现今已经出现了多起外国电视台起诉国内电视侵犯综艺节目知识产权的案件。但是,我国针对此方面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对于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不完善,无法有效的落实相关的保护行为。随着电视综艺節目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滞后性越发的明显,这也大大阻碍了电视文化的发展。此外,我国虽然文化底蕴丰厚,但是文化产业却较为落后,针对此还未建立完善的立法,很多综艺节目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版权问题纠纷较大,这也是影响文化行业发展的一重要因素。同时,如果站在利益的角度进行考虑,作品是作者智慧的结果,思想的表达,那么作者的权益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具有现实价值的。如果不能有效的得到保护,作品受到侵权,进而导致作者自身的利益受到影响,就会大幅度降低作者的创造积极性[1]。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还需对社会公共的利益进行考虑,既要保护作者的利益,又不可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影响,以保证文化产业的发展,这无疑是困难的。

二、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策略

(一)发挥《著作权法》对电视综艺节目模板的保护作用

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是落实知识产权保护行为的根本。要想有效的落实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实际上,外国一些发达的国家,针对此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得到完善了,将很多电视综艺节目列入了著作权法中。而我国发展至今,电视综艺节目也日新月异,成为了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在立法方面却存在很大的不足,因此我们还需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对立法进行不断的完善,落实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电视文化的发展[2]。

(二)发挥《商标法》对于电视综艺节目的辅助保护作用

在实际的发展中,我们不难发现,电视综艺节目带来了很大的品牌效应,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商标法》的主要作用就是对商标进行保护,对于电视综艺节目的保护就较为局限。大部分的电视综艺节目制作企业,都不会去注册商标,也无法发挥《商标法》的作用。但是,《商标法》对于电视综艺节目的模板确实可以起到保护的作用,同时也可促进一些品牌节目的发展,提高商业的信誉可有效的杜绝电视综艺节目制作冒名顶替的现象,这对于打造品牌节目有非常积极的意义[3]。

(三)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视综艺节目模板的补充保护作用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迄今为止,我国在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善,没有提出明确的保护措施。《著作权法》也只是针对电影类型的节目,实施保护行为。在实际的发展中,所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大多是以电视综艺节目的活动,通过非法的手段来获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是上下位法的关系,这就表示如果上位法无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下违法就会进行补充。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可对电视综艺节目进行补充保护。

与此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调整的主体是特定的。不正当竞争所指的并不是权力或者名望的竞争,而是对于经济利益的竞争。由此我们不难确定,这个特定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或者是其他个人。在实际的发展中,很多人认为电视综艺节目的制作单位,并不是盈利性质的单位,所以制作也不属于商业性质。但是本文认为,在市场大环境的影响下,电视台不仅需要对电视节目进行宣传,还需对舆论进行监督,从电视综艺节目的制作,到投放的一系列过程,都是具有商业性的。这也就更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视综艺节目,可起到补充保护作用。我们在发展中,还需发挥其的作用,保障电视综艺节目的产权安全[4]。

三、结束语

随着电视综艺节目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越发的重视。而我们不管是站在文化产业的发展角度,还是站在法律建设的角度来看,有效的落实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都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国际发展的必然形势。因此,我们还需结合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发挥各项辅助法律的作用,有效的落实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电视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畅. 论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J]. 职工法律天地, 2017(12):276-276.

[2] 姬海涛. 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J]. 职工法律天地, 2017(20):133-133.

[3] 梁钊. 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以《非诚勿扰》为例[J]. 视听, 2017(5):118-119.

[4] 吴坤埔. 电视综艺节目的海外引进和知识产权保护[J]. 当代电视, 2014(7):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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