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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争法的当代发展趋势

2018-03-26刘吉

智富时代 2018年1期
关键词:竞争法当代发展趋势

刘吉

【摘 要】竞争法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后,在各国以不同的方式发展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各个国家和地区纷纷进行竞争立法,竞争法得到了不断发展,不仅数量多、范围广,而且内容日益丰富,有关国际组织也尝试进行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国际协调。

【关键词】竞争法;当代;发展趋势

竞争法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演变,逐渐趋于成熟和完善。竞争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反映了竞争法的发展趋势,这大致可概括如下:

一、竞争法应用范围明显拓展

首先,适用的行业进一步增加,早期的竞争法其适用行业主要是传统意义上的工商行业,但随着社会分工以及白热化的市场竞争。其调整范围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涉及更加广泛的领域。其次,在适用的主体上,各国反垄断法在实践中还对作为垄断行为主体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做出了比较宽泛的解释。现代各个国家和地区竞争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或者影响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正如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在其《竞争法的基本框架》中对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所指出的:“它应该被尽可能地运用于所有市场交易,而无论其属于哪个领域;它应被尽可能地运用于所有从事商业性交易的实体,而无论其所有制和法律形式。所有豁免本法的情况都应在恰当的法规中加以严格限定。”这是竞争法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断深化的结果和表现。

二、竞争法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竞争法在最初阶段,主要是为保护经营者的利益而创设的。如英国、法国19世纪中叶的不正当竞争案,都仅仅涉及对被侵害的经营者利益的保护。美国最初的反托拉斯法中,也同样没有保护消费者的规定。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思想运动在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兴起,侵害消费者甚至公共利益的市场行为,包括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所以,竞争法的制定需兼顾多方利益,在保护经营者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对消费者以及公共利益加以重视和保护。实际上,无论是出于公平的目标还是效率的目标,保护消费者利益都是竞争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即使是只强调竞争法效率目标的经济理论,也往往将这种效率理解为作为整体的消费者福利。德国2004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首次规定了保护目的,即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免受不正当竞争,同时保护公众在未扭曲的竞争中的利益。该规定改变了旧法纯粹的保护竞争者利益的目的。事实上,德国旧法的司法已承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三重保护目的,即保护竞争者、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

三、竞争法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

这在反垄断法领域表现得特别明显。本来,反垄断法是各国国内法,但是社会大生产的持續推进以及贸易自由化的推动,反垄断法的应用范围大大拓展,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各国对反垄断法的内容认定具有高度相似性。不仅在实体制度框架方面基本相同,例如在严禁垄断的条文解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描述等等。而且在具体的程序规则方面也相互影响、相互借鉴。这种趋同化在欧盟国家表现尤为明显,其成员国的反垄断法通过欧盟的统一立法和各种指令已逐渐接近,在法学方法论上发展出了合欧盟法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这使得各个成员国行政与司法观点都必须顾及欧盟的经验。其次,各国反垄断法在适用中越来越多地考虑国际因素。在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时,很多情况下不再局限于国内市场,而考虑到全球市场的情况,将外国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况也考进去。与此相关,反垄断法对国内企业结合的控制有所放宽,而对国际范围的企业结合加强控制,甚至对国际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域外适用其反垄断法。最后,反垄断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越来越多。这种合作与协调包括双边的、区域性的和多边的不同机制。目前,双边的合作与协调最活跃,区域性的合作与协调逐步增多,其典型代表是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亚大经合组织等也在这方面做出努力,多边的合作与协调主要包括联合国及其专门组织、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际竞争网络和世界贸易组织等,尤其是WTO框架下的努力备受关注。

四、竞争法与经济发展具有严密的关系

具体而言,其深受经济学经典学说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这一影响集中体现在反垄断法的应用方面。反垄断法本身是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经济联系进行法律层面的调整。因此,这一调整与相关经济学说以及政策具有明显的联系。由于此法正处于发展初期,所以诸多法律对该法并未形成深层次影响。但伴随产业经济学说的兴起,以哈佛学派为代表,其经济学说以及围绕这一学说建立的全国性的经济政策对反垄断法发展形成巨大影响,推动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应用。纵观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以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为分界线,美国反垄断法先后受哈佛学派以及芝加哥学派的影响,这两大学派的重要观点如下:哈佛学派看来,市场的构成对市场具体活动起决定作用,市场的具体活动推动了市场效率的产生,所以,反垄断法的侧重点并非是企业市场活动,而是市场的构成。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案例体现了哈佛学派的学说理论。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另外一股学派开始影响国家政策以及法律制定,即芝加哥学派。芝加哥学派对反垄断法的观点如下:反托拉斯根本目的在于提升企业的盈利水平,并且将此作为评估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指标,同时市场竞争活动,特别是为提升自身盈利水平的竞争活动,其本质在于侵害其他企业的利益。这一观点的核心并不是企业市场活动是否侵害相关企业或者通过操作对企业进行排挤,而在于这一行为是否能够提升企业的盈利水平。基于上述理念,该学派认为分析反托拉斯法的侧重点应该进行改变,由市场占有率过度到企业盈利水平。因此,在实践中,美国司法部门前后四次进行了修正。与此同时,基于反垄断法制定的国家经济政策影响了不同时期的政策走向,也对执行产生深远影响。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是各国依据本国现状制定的专门法律,针对本国垄断或者不正当市场竞争进行法律意义上的限制。但在实践过程中,国内反垄断法律逐渐开始具有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同时目前日趋激烈的贸易争端,导致国家间进行协商,最终针对反垄断法形成体制,为了维护公平的贸易环境,规范企业间良好的竞争,应该建立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然而,推动建立适用性的反垄断法律规范,应该建立相应的政治条件。全球范围下的反垄断法并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仍在摸索中前行,部分决议缺乏法律效力,但是由这些条约引申出的法律条文以及相关原则,对推动反垄断法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部分法律框架下,已生效的法律内容涵盖了有关反垄断以及促进公平竞争的解释,即便未形成全面的法律制度,但对遏制某些不合规的市场行为,仍具有参考价值。所以,建立适用于国家间的反垄断法体系,仍然是各个主体进行合作与沟通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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