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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正义与资源平等

2018-03-23周思思

学理论·下 2017年12期
关键词:领土运气义务

周思思

摘 要:当前对全球正义的讨论主要分为民族主义和世界主义两大阵营,民族主义者反对无上限的全球援助,世界主义者出于不同的立场对他们进行了批评。斯戴纳(Hillel Steiner)作为世界主义者,从资源的角度出发,认为富人有义务援助穷人。在他看来,民族主义者声称对领土内的自然资源有所有权是不成立的。自然资源作为一种运气并且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每个人对此都应有平等的份额。因而,资源占有超过平等份额的人应当对资源占有不足平等份额的人进行补偿,这是一种正义的义务。

关键词:全球正义;资源平等;领土;运气;义务

中图分类号:B1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2-0088-03

当前,民族主义和世界主义被视为研究全球正义领域的两大基本流派,他们争论的焦点在于:富裕国家是否应向贫穷国家源源不断转移财富,帮助穷人摆脱贫困。民族主义者认为社会体制才是造成贫困的根本原因,因而富裕国家对贫穷国家没有援助的义务。斯戴纳作为世界主义者从自然资源的角度出发,指出发达国家有义务援助贫穷国家。民族主义者对此并不赞同:第一,民族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资源具有管辖权[1];第二,资源的多少并不是致使国家富裕或贫穷的决定性因素,有些国家即使资源很缺乏却跻身于发达国家行列,社会体制才是造成贫困的根本原因。通过对民族主义者的论证的分析,以上的两点理由是不成立的。

一、领土权与自然资源

无论从历史的观点看,一个社会边界的划定有多么任意,但一个人民政府的一个重要角色,就是作为人民具有代表性的和有效的代理人,对自己的领土、环境完整性以及人口规模负起责任[2]80。米勒在领土权问题上基本赞成罗尔斯观点,认为民族国家有权控制其领域内的土地。他通过对集体权利的论证方式表明人民对领土有权利,推出人民对资源有管辖权,论证如下:一是民族成员共享某些传统文化,他们相互认可、有共同的身份认同、共同参与实践[3],这块土地对该群体不仅具有物质意义,还有象征意义,即该土地承载了这个群体在世代延续过程中形成的文化价值,该群体占有的土地不能被剥夺,所以集体对这块土地拥有领土权。二是该群体的社会活动提升了土地及其资源的价值,群体对领土及其资源具有权利。三是即使我们不能因为对土地有权利就宣称对其所包含的资源有权利,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关于资源归属问题有说服力地理论,所以把资源归为占有土地的集体更好。

Margaret Moore也指出对某些族群来说,土地具有特殊的意义。例如,苏族人民拒绝出售或者接受由于开采黑山的任何经济补偿,因为他们把黑山视为神圣的土地并想停止在黑山采矿[4]。他认为领土权是集体自我决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生活在该区域的人能够对如何使用土地做出选择。Chris Armstrong则表示:运用高科技的手段获取那些可移动的资源也并不会对民族国家的土地造成破坏[5]。土地的象征意义,它必然与斯戴纳的资源平等观冲突吗?答案是否定的。斯戴纳设计的全球基金方案通过把个体拥有平等份额资源的权利转换为拥有平等份额资源的价值的权利,因而并不要求对领土进行拆分或赠送,只是把他们占有的超额资源转换为资金作为租金上交给全球基金,这并不会破坏集体赋予土地的象征意义。关于论证二,以提升土地价值为基础无法论证人民(民族)拥有完全的资源所有权是不充分的,如某些资源由于没有被发现,它的价值没有被提升,那么按照米勒的论证民族对于这些资源就没有权利。论证三最为薄弱,如果不能因为对土地有权利就宣称对其所包含的资源有权利,那么米勒把资源归为占有土地的集体的观点显然是非常任意的。

“历史的例子似乎表明:资源贫乏的国家也可以成为组织有序的社会,这方面做得非常好(例如日本),而资源非常豐富的国家可能在这方面遭遇极大的困难(如阿根廷)”[2]150。即使转移部分财富给他们,也无法改变他们贫困的现状。该理由能够得到辩护吗?假设现在政府在社区A和社区B之间建了一座体育场,A社区的人都很喜欢运动,而B社区的人都不喜欢运动,按照民族主义者的推理,A社区的人决定体育场不对B社区的人开放,并认为这是合理的,因为体育场对于B社区的人的效用不大。显然,这种推理是有问题的,体育场作为公益品,A社区和B社区的人都有权利使用,并不能因为体育场对B社区的人的效用很少就排除群体B平等的使用权。同样,自然资源作为大自然赐给人类的公共益品,每个人都有权利使用,不能因为贫穷国家在使用了资源之后仍未改善人民的处境就拒绝全球财富的再分配。所以,富裕国家不能基于效用原则就拒绝援助。

二、自然资源是运气也是基本权利

既然民族国家对资源所有权的论证并不成立,那么斯戴纳能够为资源的平等分配做出辩护吗?首先,上帝给予非常丰富的事物,供我们享受……一切东西最初都是人类共有的[6]。即自然资源是上帝创造的,是一种自然的馈赠,任何人都可以从大自然中获取资源维持生存,此观点几乎不会遭到反对。其次,地球上的资源分布是随机的,有些地区资源非常丰富,而有些地区资源却极其匮乏。人们能够获得多少自然资源通常是决定他们富裕或贫穷的一个重要因素[7],发达国家在过去的两百多年里消费了大量的资源发展成为富裕的国家,而某些国家依然非常贫困。毫无疑问,资源的占有的不平等是造成全球贫富差距的重要因素。因此,如果自然资源是一种运气,且它对全球贫富差距确实具有影响,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要求对自然资源重新分配。

首先,斯戴纳主张资源的私有而不是共有,因为资源的共有容易造成对资源的破坏,而资源私有能极大地提高经济效益。其次,他认为自由是对事物的占有[8]39,并且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所以平等的自由就是对事物的平等占有,并且他占据的领域不应受到他人的侵犯。斯戴纳作为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表示个体的生活不应受到自然运气的不利影响,赞成对自然资源进行平等分配。既然自然资源作为一种运气,所以平等的自由就是对自然资源的平等占有,这种平等的份额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不应当被侵犯,如果遭到了他人的侵犯,则能够要求相应地补偿。平等的消极自由衍生出自我所有权(个体对自己的身体和劳动拥有权利)和平等份额的资源权,因为如果我们对外在的世界没有某些权利,拥有自我所有权也没有意义。即资源占有超过平等份额的人应当对资源占有份额不足者进行补偿,补偿的额度等于超过平等份额的数量。斯戴纳主张每种资源都有相应的原初价值,如果有人想使某块土地私有化——只能他自己使用,排除剩余所有人平等使用它的权利,那么必须要求他对我们所有人损失的自由进行赔偿[9]。也就是说,资源获得者要想排除他人对资源的使用,就需要向上交租金,我们把收集租金的机构称为全球基金。每个人对全球基金都有平等份额的价值,它被视为无条件的基本收入或无条件授予的资本,使得个体能够自由选择生活。但米勒视斯戴纳为不可知论,因为资源的价值是无法确定的,我们再分配之前要决定资源的价值,但事实上我们只有在个体占有资源以后以及资源对其他人造成的影响才能得知资源的价格[10]。斯戴纳认为米勒的反驳是不充分的,个体在上交租金给全球基金时并不会超过它本身的价值——通过自由竞拍的方式来确定资源的原初价值并遵从价高者得的原则。例如我愿意为它出80英镑的价格,她为此愿意出100英镑的价格。在两个人的世界中,他为了排除我的使用权必须支付我50英镑,在20人的世界,她需要支付我们每人5英镑[9]。这种竞拍方式的优势在于能使全球基金获得最大的收入。

斯戴纳认为自然资源不仅包括土地及其蕴藏的资源,还包括人类的遗传基因信息,使得个体由于天赋才能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导致起点的不平等,斯戴纳在某种意义上继承和修正了德沃金资源平等观。继承的方面表现为:把天赋纳入再分配理论的范畴,因为天赋没有体现个人责任,应当对其进行调节。斯戴纳对德沃金的修正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德沃金把公民享有的“平等的关心与尊重的权利”作为公民享有的道德权利的基础,其他命题都是由该命题推导出来,但是这一命题本身是不需要论证的。但是他的资源平等理论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对个人的平等关心和尊重,可以看出德沃金在这一点上是循环论证的[11]。第二,德沃金并没有把天赋简单地视为物质资源进行平等的分配,而是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让个体对把无情的运气转变为选择的运气,但是它会导致“有天赋者的奴隶制”,阿内森对此的批评是:生而具有更高的天赋,这不应该是一种福源,但也不应不应该是一个祸根[12]。对此,斯戴纳提出了更为完美的方案,以解决个体天赋差异问题。一方面,我们在未成年之前部分地是父母劳动的产物;另一方面,父母的遗传基因信息是一种自然资源。儿童的天赋越高,父母向全球基金上交的税收就越多。斯戴纳的这一主张可以减少资源的不平等,它表现为:天赋高、更健康的兒童的父母可以付出更少的财富去培养他,而天资愚钝、体质弱的儿童的父母则可以从全球基金领取资金培养他们的孩子,通过这种方式儿童的天赋差异将会被缩小。此外,这种再分配方式使得每个个体在成年生活的起点上面临更少的不平等,实现自由选择[8]280。斯戴纳的这一主张的优势在于:1)他把天赋视为自然资源的一部分,化解了自我所有权的伦理矛盾,为自我所有权做出了有效的辩护;2)让儿童的父母而不是个体自己给全球基金上缴税收,使得德沃金提出的天赋和志向难以分离的困境得到了有效解决。

为什么是资源平等而不是洛克或诺奇克式的占有。洛克首先认为地球上的所有资源由人类共享,人们为了维持生存需要从自然中获取食物和水;其次,个体对自己的身体及其劳动具有所有权,当个体在土地加入了自己的劳动并且给他人留下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13],那么个体就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个体的占有如果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就能不经过其他人的同意单方面地宣布对土地有权利。洛克理论的缺陷在于没有处理无资源者的情形。诺齐克对此做出了修正:既然自然资源是大家共有的,而且数量有限,只要某人的占有能够对其他人给予补偿使他们的处境不致变坏,自我所有权也是可以得到辩护的[14]。虽然诺奇克的理论弥补了洛克的不足,但是斯戴纳认为这远远不如他的资源平等理论。对此,举例说明:有10个人生活在一块10亩大小的土地上,他们每个人通过耕作能够获得1 000美元。现在,A生活在与其毗邻的另一块同样为12亩的土地上,但这10亩土地归他一人所有。A承包10个人生活的土地,并承诺给他们每人1 100美元,而A能因此获得2万美元的收入。即使A的收入和这10个人的收入相差是非常大的,但是A满足了帕累托善,这10个人似乎也没有理由反对这种收入差距。但是,根据斯戴纳的平等份额的资源权,每个人应当占有2亩土地,这10个人本可以通过劳动能够获得2 000美元,但是却只得到了1100美元的补偿。虽然诺奇克的帕累托善似乎改善了他人的处境,但事实上相较于斯戴纳的资源平等,诺齐克的理论仍然存在剥削和不公正。此外,诺齐克在为帕累托善进行辩护时提出:如果自我所有权没有即使没有使得他人的处境变好但至少没有使他人的处境变坏,但如果增加了财富的积累,自我所有权是能够得到辩护的。与此相似,民族主义者认为即使转移资源给他们也不会改善其公民的处境,若发达国家使用这些资源,能极大地增加人类财富的积累。虽然这增加了人类的共同财富,但是贫穷的人/国家并没有与他们共享财富带来的好处。

值得注意的是斯戴纳的资源平等观是从消极自由概念推衍而出,平等的自由运用到实践层面则体现为个体拥有平等份额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并且斯戴纳认为这是人权。如果其他人侵犯了这项基本权利,那么被侵犯的人就有权利强行要求侵犯者做出相应的补偿。所以富裕国家对贫穷国家的援助是出于消极的义务,而不是积极的义务。

三、斯戴纳资源平等观面临的挑战

森认为资源平等主义者忽略了个体对资源的转化能力,他批评资源平等观过于客观,而没有关注人的主观能力。斯戴纳将如何回应森的反驳?斯戴纳对资源平等观做了某些修正,对儿童的父母征的遗传基因信息课税,体质弱、天赋较差的儿童可以去全球基金中领取资金培养其后代的能力,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儿童具备类似的资源转化能力。

可以看出,斯戴纳资源平等理论旨在不仅实现资源的平等分配,而且不侵犯个体的自我所有权。但斯戴纳的理论能否真正实现这种美好的愿望?我们一般认为个体的自我所有权包括自己的身体、自己的劳动。按照斯戴纳的理论,如果某个人的天赋才能较高,超出了平均水平,斯戴纳则主张对超出平均水平的天赋进行课税。如果A的天赋很高,身体也比较健壮,B则相反,如果对A的父母进行课税,以此来补偿B,那么这就与自我所有权是矛盾的。因为按照一般的观念,天赋应当为个体所有,如高智商、好视力。A的自我所有权应当包括高智商、好视力,如果对此课税,那么个体的自我所有权是指什么呢?此事实表明斯戴纳的自我所有权是自我矛盾的。因此,斯戴纳基于平等自由权、自我所有权和平等份额的资源权建立起来的资源平等分配理论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不稳固的。这也是他理论中的致命缺陷。

参考文献:

[1]David Miller, Property and Territory: Locke, Kant, and Steiner,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Philosophy 19(2011):pp.90-109.

[2][美]罗尔斯.万民法[M].陈肖生,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

[3]David Miller,Territorial Rights: Concept and Justification, Political Studies 60(2012),pp.252-268.

[4]Margaret Moore,Natural Resources, Territorial Right, and Global Distributive Justice, Politcal Theory 40(2012),pp.84-107.

[5]Chris Armstrong, Against ‘permanent sovereignty over natural resources, Politics,Philosophy & Economics14(2015), pp.129-151.

[6][英]洛克.政府论:上篇[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5.

[7]陈江进.论资源运气[J]. 哲学研究,2016(11):108-113.

[8]Hillel Steiner, An Essay on Right, Oxford:Blackwell, 1994.

[9]Hillel Steiner, The Global Fund: A Reply to Casal, Journal of Moral Philosophy8(2011):pp.328-334.

[10]Hillel Steiner, Sharing Mother Natures Gifts: A Reply to Quong and Miller,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Philosophy 19(2011):pp.110-123.

[11]高景柱. 国内学界德沃金资源平等理论研究回顾[J]. 新疆社科论坛,2008(3):59-62.

[12]Arneson, R.J., Equality and Equal Opportunity for Welfare, Philosophical Studies56(1989):pp.77-93.

[1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2.

[14][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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