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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方共建合作中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思考

2018-03-23韩明珠

机构与行政 2018年2期

韩明珠

近年来,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创建高端研发机构,省内部分地市、县市区政府分别采取与大院大所签署实施多方共建合作协议等方式推进政策落实和项目落地。现对部分协议中涉及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事项思考如下。

一、主要问题

思考之一:办理依据问题。部分政府与科研院所签订的多方共建合作协议中明确了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条款。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章设立登记第三十八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共四种,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政府与科研院所签订的多方共建合作协议是否属于上述设立文件范围,其办理依据是需思考问题之一。

思考之二:办理程序问题。登记管辖权无依据,细则第十六条“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在引进争取和推进项目落地过程中,多方共建合作登记办理管辖权无法按照上述层级执行,如何登记办理程序是思考问题之二。

思考之三:后续监管问题。多方共建合作协议签订单位通常由区政府、国内重点院所等机构组成,举办单位将在此范围产生。举办单位按照职责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开内容进行审查,但由于多方共建合作项目的牵头引进部门多为区政府具体工作部门,其更加了解和掌握被引進项目实际情况、远景预期等,是否应将项目牵头引进部门赋予对被引进项目监管职责,从而使后续监管落地更切实际,此为思考问题之三。

二、相关做法

目前,省、市、区(市)层面,对于多方共建设合作中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的做法,总体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依据机构编制批复文件办理。机构编制批复文件中明确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仅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使用。经了解,省内多数地区在多方共建设合作中采取此模式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业务。二是依据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与大院大所(有关单位)签订的多方共建合作协议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事宜。根据海关相关税费减免政策,下发了机构编制批复文件,明确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三是个别采取以编委名义批复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依据机构编制批复文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业务。

三、几点设想

(一)明确办理原则,规范办理依据。一是涉及项目为党委政府推进的重点项目;二是举办单位由政府、重点院校或科研机构组成,且由政府引进;三是多方共建合作已达成初步意向,且确保最终签订共建合作协议;四是可结合山东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确定事业单位登记适用范围。

(二)明确办理程序,规范流程事项。针对产生多方共建合作事业法人登记设立的特殊背景情况,结合创新事业单位监管方式等情况,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确事业单位设立和管理内容。明确此类事业单位不明确经费形式、不核定人员编制、不明确机构规格。根据工作需求,探索多方共建合作中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工作办法,有理有节解决类似工作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严肃性,最大限度的避免一事一议情况发生。

(三)明确后续监管,提升工作实效。一是明确监管工作承接机构。由区政府承担的举办单位的权责以及日常监管工作由事业单位的牵头引进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二是明确监管内容。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事前告知,使被监管对象了解在市级、区级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方面,享受减免税收政策的区别。履行举办单位主管部门有关义务,通知被监管对象做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等业务。□作者单位:青岛市崂山区编办 E:WJJ

关键词:事业单位改革 多方共建 事业单位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