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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有效区分

2018-03-22吴艳云陈科伟

读天下 2017年14期
关键词:区分法律问题

吴艳云 陈科伟

摘要: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概念和特征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一般地,我们认为“事实问题”是“法律问题”一个方面的体现,“事实问题”是认定“法律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在司法实践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难以从本体论或认识论上对其进行释义、界定。本文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以其他国家的司法经验为参考,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有效区分。

关键词:事实问题;法律问题;概念与特点;区分

西方国家广泛流传一句谚语:法官不回答事实问题,陪审团不回答法律问题。这句谚语向我们揭示了一个最基本的规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是区别、界定、划分法官和陪审团权限的重要依据。我国司法体制与西方国家有别,在司法审判中不使用陪审团制度,法官既需要认定事实,又负责适用法律。为此,有人认为我国的司法体制无需区别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是法学研究、司法进步所不能回避的现实课题,探究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有效区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一般性概念与特征

司法审判裁定案件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两项基本、核心的工作,法官需要客观而公正地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答,进而作出公正的判决。一般地,我们提及的事实问题,指的是案件发生时(或将要发生时)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心理状态或其他因素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例如,在交通肇事中,“行为人有无酒驾行为”,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事实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事实问题的定义较为清晰,他们将事实问题分为两个基本类型。第一类型是证据事实问题,第二类型是结论事实问题。证据事实问题,也称之为“原初事实”,即可以通过自然感官所直接感知的事实;结论事实问题,即是从证据中通过一系列严谨的科学推理得到的事实(几乎在各大法系国家中,结论事实均是构成适用法律的重要基础)。根据我国司法体制的特征,我们可以将“探究事实问题”定义为:案件当事人提交展示证据,法官认定、适用法律的过程。

相对于事实问题的概念而言,法律问题的概念则更加清晰。一般地,我们对法律问题的概念界定如下:根据法律规范对已经认定的事实如何做出公正评价的一系列问题。例如,在消费过程中,“原告知道商品是假冒的(或商品有瑕疵)仍故意买下商品”,那么这里的原告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这就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根据法律规范来作出评价。同样的,法律问题也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其分别是法律解释和适用法律。法律解释即对法律法规的进一步阐述以及对法律法规施行后出现的若干问题的补充解释;法律适用是一个将“具体的法律事实”转化为“抽象的法律事实”的过程,旨在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以及维持法律秩序。

二、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有效区分

值得指出的是,纯粹意义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均是相对独立的概念,二者互不干扰。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总是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均是司法实践的要素。下文重点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进行区分。

1. 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实践对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进行区分。第一是司法审判中陪审团与法官权限的区分。英美法系国家采用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问题,而法官则负责认定法律问题。第二是法院与行政机关权限的划分。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仅限于法律问题。第三是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司法权的划分。初审法院拥有事实问题的认定权,上诉法院拥有法律问题的认定权。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审判、司法审查、上诉复审”制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其对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虽存有争议,但也有颇多的可取之处:他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及社会共识对案件的事证进行推论进而得到相关结论(事实问题);而对于那些仅依赖于生活经验以及社会共识所不能得到的结论,须要由专业的法律人来解决(法律问题)。

2. 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对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我国的司法体制更加倾向于大陆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施行陪审团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大陆法系国家无须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其推行成文法,而不接受判例法(判例在实践中仅具有参考价值)。为此,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问题的认定更加严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对于事实问题的认定主要由证据提供支持,在所有的诉讼活动中,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外,抗辩双方均需要对其所主张的事实问题给出充分的證据。而关于法律问题,只要能够查明法律法规相关条文和规定并且对案件予以解释、使用即可。

我国倾向于大陆法系国家,目前司法体制仍不十分完善,有待进一步的改革深化,但同样基于此,我国的司法体制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其受到的束缚相对较少。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来“弹性”地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例如,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认可“判例”的作用,鼓励司法人员从实际出发,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机结合在一起,更为灵活地开展司法工作。再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虽然不采用陪审团制度,但也建立起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此举极大地填补了我国司法体制中的一项空白,促进了司法体制的进一步发展。

三、 总结

综上,本文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进行了阐述。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更加近乎于通过积累法官对于案件的判决而获得经验,然后将这种经验进一步演变成为“规范”(判例法);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由证据认定事实,由法律规范作出判决(成文法)。

参考文献:

[1]陈杭平.论“事实问题”“叫法律问题”的区分[J].中外法学,2011,23(2):322-336.

[2]王朝晖.行政诉讼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之审查强度研究[D].上海大学,2006.

[3]章海珠.行政诉讼中事实问题的司法审查强度研究[D].安徽大学,2005.

作者简介:

吴艳云,湖南省株洲市,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陈科伟,湖南省湘潭市,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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