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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要性

2018-03-22李华哲

祖国 2018年2期
关键词:历史发展依法治国

摘要: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的法律,法律具有刚性但缺乏内在的柔性。道德可以起到内在调节作用但却没有外在强制力。只有将德治与法制并举其重,使二者上升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国家和社会治理水平才会得到质的提升。

关键词: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历史发展

一民之轨,莫如法。唯有法令明具,才能天下大治,國泰民安。十八大胜利召开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通过总结我们党多年执政经验可以得知,社会要稳定,经济要发展只靠法律来硬性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是人们心中有法、心中有正义,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因此要将法律与道德相融合,德与法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法律与道德相得益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才能得到真正提高。

“战国时期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是“法治”思想的鼻祖,该学派认为,法令应该”编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要求”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规定凡事”皆有法式”,一切皆”断于法”或”一断于法”;强调”一法而不求智”,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可见法家所谓的”法治”就是通过法律定纷止争的作用来实现对国家秩序的治理,而“德治”的思想则是起源于先秦以来的儒家文化,他们认为严峻的法律只能是人们表面上遵守法律而不会自内而外的认同法律,只有德和礼才能使百姓知荣辱、明事理,主鼓吹个人行为修养,强调修身以齐家而后才能治国、平天下。因此,儒家极力反对在国家强行推行严苛的法令。

秦朝统一中国之后,崇尚以法家思想来治理国家,但令人失望的是法家思想并没有为秦王朝带来长久的兴盛,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秦二世颁布的严刑峻法远远超出百姓的认可程度以及承受能力,人民大众每天战战兢兢的活在恐惧之中,最终引起了民众的反抗。秦之后的汉政权在吸收秦朝失败经验的基础上扶植追求礼数的儒教,使儒家学说在一段沉寂之后重新活跃起来。汉武帝时期更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由此奠定了中国2000多年封建社会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

到了近代,尤其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有识之士在总结我国“德主刑辅”传统治国理念的基础上得出结论:中国要想变得强大还是要实现法治,也就是只有在中国推行良法之治才能是中国变得富强。但是,封建落后的社会制度以及中国积贫积弱的国家实力根本不具有支撑中国实现法治的现实基础和客观条件,因此,从维新变法到民主共和都没有实现真正的法治。

历史的车轮从未停下,虽然法治和德治在中华大地上古已有之,非但二者从未被真正的紧密结合来治理国家,反而因为局限于封建专制的时代背景,德治和法治从本质上来说都沦了为统治阶级所服务的工具,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都没有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有在人民当家做主的今天,德治和法治才有了实现的可能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习总书记的论述深刻的阐释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指明法律和道德需要共同发挥作用,不可偏颇。道德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和法律从来不是非黑即白、针锋相对的。通过法律约束社会成员,使其合理的运用权力,自觉的履行义务,这就是法治。运用道德的教化效果来使人心向善,通过善来引导和调节社会关系,使人们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这就是德治。因此,法治与德治相当于马车上的两个车轮,缺一不可;也如飞鸟的两只双翼,不可偏废。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下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律虽然具有强制力但其具有刚性的特点,缺乏道德的灵活性,因此不是万能适用的。而道德虽然具有柔性,但却缺乏外在强制力,因此需要法律作保障。道德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凝结成法律,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转化为道德要求。德与法的可转化性对政府普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在社会成员间大力传播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同时还要重点培育具有以诚相伴、以德为善、自律自强的新时代青年,只有将法律与道德牢牢印刻在人们心中才能保证社会协调发展与进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代甚至几代人公同努力才能实现。要想获得成功必须实现德法双修,缺一不可。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重要讲话之后,在反思我国历史传统的同时,我们要立足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同时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驾齐驱,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使二者有机统一地结合在国家治理框架之中。更好地建设科学立法、严格司法、公正执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使我国在和谐法治的道路上开创新的局面。

(作者简介:李华哲,高中,辽宁省实验中学北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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