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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2018-03-21曾伟

青年时代 2018年4期

曾伟

摘 要:受早先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而未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至于当前学术界对个人破产范围争议颇大,甚至于是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亦难以有定论。为了刺激消费、鼓励创业以推动经济发展,为了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维护社会秩序,更为了与国际接轨以谋求对外发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初具规模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与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都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在制度构建上,为打破我国常期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思想的束缚,更为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应侧重建设自由财产制度、免责制度与失权复权制度。

关键词:个人破产;立法模式;自由财产;免责制度;失权复权

一、我国将来个人破产制度的重点建设方面

(一)自由财产制度

所谓自由财产制度是指在个人破产制度框架下,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法院酌情决定的,可由破产人自由管理、使用与处分的,不得查封和扣押,并不得用于清偿的财产,在英美法上称为豁免财产。其存在原因有二:其一,人的价值是至上的,人是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人推动历史的前提是取得衣食住行,恰如马斯洛于1943年的《人类激励理论》的需求理论所阐述的那样,人的第一需求是生理需求,所以自由财产制度的价值在于保证人的生存从而使人发挥重要的价值;其二,自从文艺复兴提倡人文主义之后,在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对于破产人的照顾也是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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