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2018-03-21董世华
世界海运 2018年8期
关键词:船舶
董世华
[提要]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船长、船员驾驶船舶过失导致船舶触礁搁浅造成货舱破损、货物损失。承运人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即使因救助措施进一步扩大了货损的程度和范围,只要救助措施合理,货物因货舱破损进水而损坏的原因力没有中断,就不能认为承运人存在管货过失,承运人应依法免责。
2012年8月2日,B公司所属的利比里亚籍C轮船员对1号货舱进水探测报警器进行检查和维修。2012年8月15日,联邦农业检查人员在巴西巴拉那瓜港对C轮进行货舱检验,并出具环境状况检查表确认C轮1号至7号货舱状况合格,并批准装船和签发证书。2012年8月16日至17日,C轮在巴拉那瓜港装载60 500吨大豆。2012年8月17日,E代表船长就上述大豆签发了九份指示提单。该提单记载通知方为F公司,装货港为巴西巴拉那瓜,卸货港为中国大连。后F公司将上述九份提单空白背书转让给D公司。
2012年8月18日,C轮起航驶往中国大连。2012年9月16日22点45分左右,C轮航行至印度尼西亚的巽他海峡附近海域触礁搁浅,搁浅位置为船首区域。事故发生后,船长进行自助脱浅,未成功。船东指定T&T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进行现场检查,结论为事故船在没有外力帮助的情况下无法脱浅。
2012年9月19日,B公司与T&T公司签订救助合同,对涉案船舶及货物等进行救助。2012年9月20日,救助人制订了C轮第一版救助计划,该计划记载:为了使事故船舶脱浅,同时不对船首部位造成额外伤害,有必要使船首吃水小于9米,最好是8.5米,通过卸载货物,并且对破损舱室进行空气增压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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