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2018-03-21滕宇
饲料博览 2018年5期
关键词:监督
滕 宇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辽宁 鞍山 114041)
“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行政执法中两种强制措施。两者在实际工作的使用是有所区别的。在动物卫生监察执法的实践中,常常出现这种措施的实施不当的情况,本文针对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在行政执法的探究,将具体的法律法规运用到对动物卫生监督执行的工作中。
1 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1.1 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操作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中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对相关违法操作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于动物卫生监督的执法实施中,《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发现动物及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采取隔离、查封控制等措施。查封、扣押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均不得实施。
1.2 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紧急、特殊情况下,对证据进行保全的一项措施。根据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对有些证据可能消失或在以后无法获得的情况下,在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下,可以先行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 查封、扣押和保存的区别
2.1 执法特点不同
执行强制措施是建立在被查封、扣押的场所或物品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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