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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敬老院摔倒烫伤谁担责

2018-03-21张兆利律师

长寿 2018年1期
关键词:养老老年人服务

文/张兆利(律师)

案件回放:

张老先生在敬老院浴室内洗澡时不慎滑倒,致身体大面积烫伤,院方没有及时发现进行抢救。老人伤愈出院后,在多次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其家属将敬老院告上法庭,索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院方辩称,张老先生进院时签订的是“自理级别”的合同,洗澡并不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敬老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时下,随着我国家庭规模的深刻变化,单一的居家养老难以适应社会发展,机构养老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同,不少老年人选择住进敬老院度晚年,但是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敬老院作为老年人日常安居的场所,其主要职责是为入院的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一般情况下,敬老院根据入住老年人不同的身体状况,分为自理(一般护理)、一级、二级、三级和专护、特护等不同的护理级别,院方从低到高收取不同的护理费用。那么,院方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因护理级别不同而有所区别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敬老院接纳相关人员入住其处,安排并提供吃、住、护理等服务,这些服务明显具有社会活动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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