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监测中方法检出限计算的若干问题
2018-03-21宗栋良常爱敏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18年1期
闫 韫,宗栋良,常爱敏
(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广东 深圳 518055)
方法的检出限是指用特定分析方法在给定的置信度内可从样品中定性检出待测物质的最低浓度或最小量[1],是目前表征水质分析方法的最主要的参数之一。无论是常规的水质检测还是在开展突发水环境污染应急检测方法研究时,科学、合理的计算检测方法的检出限才更有实用意义。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在其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检测实验室认可的相关标准中,对于方法检出限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要求。CNAS-CL01: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5.4.5 方法的确认”中提出了“按预期用途进行评价所确认的方法得到的值的范围和准确度,应与客户的需求紧密相关。这些值诸如:结果的不确定度、检出限”;CNAS-CL10:201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5.4.2 方法的选择”中提出了“实验室应对首次采用的检测方法进行技术能力的验证,如检出限”,并在“5.4.5 方法确认”中,提出“实验室应通过试验方法的检出限、精密度、回收率、适用的浓度范围和样品基体等特性来对检测方法进行确认。实验室应能解释和说明检出限和报告限的获得”;在“5.10 结果报告”提出了“当检出结果低于检出限,应在检测报告中提供检出限的数值”。
因此,水质监测方法是否适用、监测报告中数据的报出是否合理,都与方法检出限密不可分。此外,CNAS还提出了定量限、报告限、空白等要素的要求,这些要素也与方法检出限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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