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脱贫 脱假贫要罚!山西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施行
2018-03-21周昱丽杨江涛
今日农业 2018年1期
关键词:农村
(周昱丽 杨江涛)

2017年12月21日上午,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国家、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对扶贫对象规定的要求是: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主动参加扶贫开发活动,实现增收脱贫。
《条例》明确规定了扶贫开发的各项措施。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开展农村贫困劳动力的培训和转移就业、扶持贫困地区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教育扶贫和医疗扶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制定贫困地区人才激励政策和人才培养计划、完善社会扶贫激励机制,《条例》都作出了规定。
此外,《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使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滞留、截留、侵占、挪用和贪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搞虚假脱贫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周昱丽 杨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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