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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文化及其对中国共产党以德治党的重要启示

2018-03-20商植桐田雨鑫刘玲玉张珩铂

关键词:德治教化儒家

商植桐,田雨鑫,刘玲玉,张珩铂

在历史长河中,儒家伦理思想与法律的结合逐步形成了儒家法文化。自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后,儒家思想就逐渐成为了古代中国的主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华法系中也蕴含了深刻的儒家思想[1]。鸦片战争后,儒家法文化受到了西方法文化的严重冲击。然而,儒家法文化虽然历经了冲击但却并未消失,如今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其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与合理的核心内容,对党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因此,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儒家法文化中汲取“养分”来加强党的队伍建设。

一、儒家法文化的内涵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异彩纷呈,尤以儒家法文化独领风骚,在封建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一直指导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并渗透到法律体系之中。

儒家法文化是在儒学指导下形成的,其以“德”为思想内核、以“仁”为内在要求、以“礼”为实践标准,是具有伦理特质的法律以及与之相应的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和法律心理[2]。然而,儒家并不排斥法度治理,主张“三纲五常”、礼治等“治民之术”,法律主要用于制裁不服从教化的人,对违犯法度的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议、减、赎、当、免等减免举措,对违犯“十恶”的人则不予赦免,并处以极刑。其德主刑辅、宽严相济的法治思想,具有历史合理性。将道德的“软性”约束和法律的“硬性”规范相统一,刚柔相济。然而,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或疏漏,当法律条文出现空缺时应以道德来补充。同时,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法律文化继承了儒家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将“德”“仁”“礼”运用到法律文化中,既为冷冰冰的法律增添了以人为本的人情味儿,又树立了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

1840年,外国列强通过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儒家法文化受到了西方法文化的严重冲击,但却并未消失,如今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儒家法文化在历史演变中不仅形成为一种制度,也形成为一种观念。作为制度的儒家法文化,随着封建法律体系的废除而逐渐消失,而作为观念的儒家法文化,则经久不衰,深入人心。

二、儒家法文化的合理性

儒家法文化历经千年沉淀,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仍有重要影响,既显示了传统文化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又用时间证明了儒家法文化的内核具有合理性。

(一)以“德”为思想内核

注重“德”是儒家的一贯主张。儒家反对严刑,提倡以“德”来教化民众,认为用法治的强制性来约束臣民的行为太过于霸道,人们出于对刑罚的惧怕而屈服,是一种被动的行为。而儒家法文化则更注重道德感化的力量,民众内心的自我净化,是一种主动的行为。儒家认为,道德的教化比严格的法律约束更为重要。儒家法文化虽以“德”为思想内核,但并非忽视法律的强制力,其提倡“德”“刑”并施,以“德”为主。

古代统治者深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对臣民的统治不能仅靠严刑苛政,而要依靠贤德来赢得民心,巩固其统治。古人也深知“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主张内修外饰自己的品德与声威,以此来引领和感化臣民,在全社会形成自觉遵守礼义道德的风尚,从而实现有效治理。基于这些因素,即使最严厉的统治者在施以历法时也离不开德治,不能忽视感化与教化的作用。

(二)以“仁”为内在逻辑

孔子把“仁”作为重要的道德原则,提出了“仁者爱人”的思想。孔子认为,“仁”从本质上说是人发自内心的一种道德认知,每个人都要有仁心仁德[3]。儒家法文化中的“仁”亦有敦促君主提高自身的仁心仁德之意,指出君主不能高高在上,而要做到体恤民情、关心百姓,根据百姓违犯法度的实情采取适当的减免举措,施以仁政。在封建社会提倡“仁”,实际上也是君主为巩固统治的一种间接方式。“仁”发展至今逐步形成了更加完善的“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思想,要求把人民放在社会生活的主体地位上。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的人民观,也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的显著标志[4]。中国共产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以“礼”为实践标准

“礼”源于原始社会的习俗,是基于血缘、地位、长幼等因素而确立的“序尊卑、别贵贱”的一种语言或肢体表达方式。在社会上,“礼”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统治者则作为约束、教化臣民的一种手段与工具。在古代,“礼”最初是一种祭祀活动的仪式,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社会秩序。在一定意义上,“礼”其实就是修身的具体要求,如《礼经》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关于个人吃、穿、住、行等的规范[5]。作为封建社会主导思想的儒家思想,它所提倡的“礼”实际上是用等级来维护和巩固封建等级制度。“礼”详细规定了不同阶级的人可以使用的礼制,强调身份的不同和礼制的差别,任何逾越“礼”的行为都会受到处罚。“礼”发展至今逐渐内化为人们心中的道德准则,成为指导人们说话和办事的规则与规矩。当然,这需要与法律相结合才能实现,“礼”与“法”的结合也是儒家法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6]。

三、儒家法文化的局限性

儒家伦理思想与法律的结合逐步形成了儒家法文化,影响和主导着中国法系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不可否认,儒家法文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封建思想的烙印,存在局限性。

首先,存在历史封闭性。鸦片战争使中国的国门被迫打开。在与西方文化的对抗中,我国的传统文化节节败退,儒家法文化也受到了西方法文化的巨大冲击。清政府出于私心,只想要一个稳定的天下,不接受新鲜的事物,认为沿袭前朝的“礼”“法”就可以完成统治,使儒家法文化错失了发展的良好时机。有学者认为,儒家法文化无法开辟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之路,它赖以生存的经济和社会的养分已趋于枯竭,它的生命已经终结,它的价值体系已经塌陷[7]。

其次,存在家族局限性。儒家法文化强调以家族为本位,以家族伦理为核心。在封建社会里,家族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其利大于弊。目前,我国一些偏远山区依然存在家族主义,以家族为本位的思想不利于甚至严重制约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使人的个性受到压抑甚至摧残。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家族主义的存在与我国的法治建设不相融,存在矛盾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8]。

再次,存在礼制干扰法治的现象。以儒家文化为主导思想的封建社会等级森严,“礼”是儒家法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划分等级界限,官吏必须按照等级享受各种特权,等级越高的官吏所拥有的权利越大。而现代法治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拥有特权,否则,会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9]。古代的礼制显然与现代法治的原则相违背,不符合法治精神。

以山东省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为例,根据相关研究资料和专家对相关指标给予的评价,将普查绩效综合评价的参照等级分为5级,即Z=[优/很合理,良/比较合理,中/一般,差/比较不合理,劣/很不合理]。通过汇总经济普查中心所有员工对第二次经济普查相关绩效指标的评价结果,求出每个指标在各等级下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模糊量值,根据较为方便的升、降半梯形分布函数[6]来确定各等级指标隶属度物元。其分布函数为:

四、新时代实施以德治党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人民有新期待,全面从严治党与治国理政也需要有新的治理方式。

中华民族历来崇德重德,我们党自创立以来就高度重视德治传统,用共同的理想信念激励党员和团结人民。新时代的党建工作也必须继承这种优良传统,重视对党员的道德熏陶和感染,提高对党员的道德要求,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在崇德修身中实现党员的自我完善与升华,从而提高全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

我们党是执政党,肩负着民族振兴的历史使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反腐败斗争形成了压倒性态势。党的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党内的制度体系日趋完善,党规党纪的执行力不断增强,国家法律与党规党纪的威慑力也明显增强。在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在依规治党的同时辅之以德治党,全面提升党组织治党管党的科学化水平,使德治的柔性与法治的刚性有机结合,提升党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系统性,增强党的感召力、吸引力和领导力。

在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要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10]。要不断根据党情、国情的变化,改变管党治党的策略与方式,这是我党的传统与优势。特别要增强道德的内省力、规劝力和感化力,建立有效的教育机制、监督机制和惩处机制,逐步消除党自身肌体里的腐败毒素,使党永葆青春与活力。

五、儒家法文化对以德治党的启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以德治党是顺应时代发展的战略选择。儒家法文化虽然具有局限性,但是,其也具有天然的合理性,我们在党建工作中应借鉴儒家法文化的合理因素,不断提高党建质量与水平。

(一)提高党员的道德自律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性教育是共产党员的必修课”,党员的终身任务就是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必须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不仅要领导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更要在其领导过程中不断发展与进步,提高执政能力,确保执政地位。

由党员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所决定,他们的道德处于社会群体道德的核心地位。党员的道德素质低下,必然会滋生腐败。只有加强党员的道德自律,才能从根本上预防腐败。在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的过程中,需要重视道德自律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党员的道德教育与培养,使其逐步将良好的道德修养外化为良好的行为,最终实现道德自律的目标。

(二)加强党员的家风建设

儒家法文化注重伦理道德,强调家族伦理主义,以家族为本位。国家是由众多小家组成的,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

儒家法文化提倡的孝悌包含了中华传统美德的精髓,即使在今天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仍然可以作为优秀的思想资源加以利用。培育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是以德治党的基本要求,党员干部要带头弘扬家庭美德,这不仅关乎个人的品行,更关系到党的整体形象。家风正则政风清。良好的家风是我们抵御腐败的第一道防线,更是我们以德治党的重要环节。

(三)加强党员的思想教化

自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就逐渐成为了封建社会的主导思想,“教化”也成为了古代中国最基本的政治手段。儒家法文化也十分重视教化的作用,“三纲五常”“存天理,灭人欲”等治民之术的出现都是为了帮助统治阶级对民众进行教化。儒家法文化提倡“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其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就是引导百姓走向善良的道路,百姓也就很容易听从了[2]。

在新时代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过程中,也要重视发挥教化的作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与培训。因为思想建设是党的基础性建设,所以,要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使党员在不断学习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化,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完成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而不懈奋斗。

(四)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

通过春秋战国的纷争,儒家已经意识到“德”的局限性,逐步开始借助“刑”来辅助“德”的适用,提出了“德刑并施”“以德为主”的主张。儒家法文化中对民众进行“德”的教化,实际上就是对民众进行道德教育;“礼”详细规定了等级和礼制,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化身。儒家法文化强调“德”与“礼”的结合不仅具有创造性,而且具有合理性。

儒家法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对中国共产党以德治党具有重要启示。在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中,要注重将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把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德”更多的是靠人自身的信念,而法律法规更多的是强制性,法律法规和道德在价值取向和调整领域中各有优劣和长短,两者互为补充,只有既强化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又发挥道德的感召力,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有效地引导、规范和评价党员的行为,最终统一于从严治党的实践之中[9]。坚持法德并治,确保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

(五)加强党员的责任与义务教育

上层建筑应该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儒家法文化就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如以严格的“礼”来维护政治和社会秩序。儒家法文化强调义务观,等级分明的礼制对不同阶级的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并严格履行不同的义务[12]。在党员培训和教育过程中,也应注重党员的责任与义务教育,这也是从道德角度对党员提出的要求,是以德治党的重要内容。共产党员要时刻明白自己的身份,时刻以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和鞭策自己,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明确身为共产党员的责任与义务。党组织要不断提高党员的道德素养,培养广大党员具有宗旨信念、奉献意识、牺牲精神、大局观念、服务理念,从而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为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砥砺前行。

总之,儒家法文化虽然存在局限性,但也有其合理性,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其合理内核,加强党的队伍建设,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始终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1]陈燕锋,陈冠华.反观传统:儒家法文化之新观照[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张志富,陈艳.儒家法文化的现代法治价值[J].武警学院学报,2006(5).

[3]栗斌.儒家法律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曲阜:曲阜师范大学,2011.

[4]李殿仁.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论中国共产党人民观的发展演进[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7(3).

[5]范柬华.论儒家法律思想的变迁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15.

[6]张苏阳.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D].长春:吉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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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19(02).

[11]郝铁川.儒家法文化与西方宪政文化[J].法学,1991(10).

[12]田成有.评说儒家法文化中的德治思想与民本主义[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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