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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视角下行政法学课程人才培养模式探究

2018-03-20戴慧君

长春大学学报 2018年8期
关键词:行政法学卓越行政

戴慧君

(安徽大学 法学院,合肥 230601)

1 新时期设置行政法学课程的意义

1.1 培养法制人才

学生通过对行政法学课程的学习能够受到法治教育的熏陶,进而形成牢固的控权和护权理念,提升敬畏法律和行政的责任感。而且鉴于日后毕业生的就业领域主要集中于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及事业行政机关单位,因此,毕业生必须具备扎实的业务能力以及强烈的执法意识和使命感,才能够更好地胜任日后的工作,这也正是行政法学课程培养法制人才的重要职能体现[1]。

1.2 培养复合型人才

行政法学课程不仅需要学生掌握全面的法学知识,而且能够与统计学、管理学、社会经济学等相关学科有机互融,体现出较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全面知识体系的构建不仅是未来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迫切需求,更是确保公共管理与法律服务协调发展的有力保障。为此,设置行政法学课程可以显著提升学生管理能力,是学生未来择业的重要砝码[2]。

2 高校政法教学中卓越法律人才理念的渗透

2.1 依托高等法学教育诠释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众所周知,“卓越”一词即是在同类事物中出类拔萃,明显超越于其他人或事物的总称。卓越人才的培养,是高等教育不可推卸的使命,更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中流砥柱。继卓越工程师培养口号提出之后,我国于2011年12月再一次对卓越法律人才进行了解读。简单来讲,卓越法律人才就是具备各项综合素质且品行兼优的高精尖法律人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入推进,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也随之提升,但现有高等法学教育机制明显无法达成应用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高等法学教育需要从行政法学教学模式改革入手,以人才培养质量为终极目标,加大对现有行政法学教学模式的转变与突破。

2.2 卓越法律人才理念与行政法学教学的融合

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应该从行政法学教学渗透入手,通过科学核心的理念指南,为后续的改革、探索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撑。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正是现有课程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优化的指导和坐标,将这一理念进行沉淀,并形成一种互融状态的惯性机制,可以高效地推动教学改革,进而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出卓越的人才。

3 对目前高校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现状的阐述

3.1 课程体系相对庞杂

行政法学课程教学主要包括四个阶段,分别为行政行为、复议、诉讼及赔偿,同时还包含行政组织法、活动法、监督与救济法等环节。在这一系列的课程体系中,教学内容覆盖范围较大,而且十分繁杂晦涩,尤其是其中涉及的部分内容看似缺乏关联,但在整体视域下来审视,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为教学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最为关键的是在有效的教学时间内,对于教学课程时间的安排有很大考验。一些院校不得已只能将一些内容留给学生自主学习,这无形中降低了课程学习的效率和质量。

3.2 教学模式单一短视

在现有的行政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多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知识进行讲解,导致学生整体掌握该课程知识结构的效果大打折扣。并且教学方法仍延续以往灌输式模式,教学情感十分枯燥乏味。究其原因,一方面,受传统大纲、教学方案的约束较大;另一方面,填鸭式的教授方式占据了主导,学生在课堂中极为被动,缺乏表达、互动和交流。此外,在教学评价模式中,仍以理论和书面成绩为主,忽视了对学生整体法律素养的考核。

3.3 学生热情不足、缺乏主观能动性

目前,在高校行政法教学过程中学生热情不足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具体表现为学生参与意识和能力严重下降,对于学习极为被动,甚至连课堂笔记都不愿意做。在课堂上不积极、不专注,与课堂预期要求相差甚远。甚至有部分同学对该课程的学习存在抵触和排斥心理,这无形中增加了课堂教学的难度。此外,由于学生在实际学习生活中很难切身感触到行政法学,阅历的不足造成学生对行政执法缺乏理性认知。而且受行政法典型案例缺乏的限制,因此学习过程很难得心应手。

3.4课程设置的缺失

行政法学课程多在大二第一学期开设,之前学生虽然已经学习了刑法、宪法、民法和法理学,但在没有掌握民事和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就先学习行政法课程显得十分吃力,课程设置的弊端导致学生很难深入地理解和掌握行政法学的精髓及要点。

4 行政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新方向

4.1 一体式教学

一体式教学的优势在于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破原有纯理论教学的束缚,即采取教、学、练、战模式,以确保学生在有效时间内提升教学效果。对于行政法学课程而言,尤其是在应对行政许可、处罚、诉讼、强制以及复议的教学环节中,应用一体式教学不仅可以让教学变得生动有趣,而且可以显著提升实践应用能力。

4.2 模块式教学

将行政法学的五大基本模块之间有效梳理和衔接,能够突显不同模块教学的固有特征和教学价值。因此,采取针对性的教学方法实施和有目标的模块式教学,是未来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例如:在行政法理论与主体教学中,基于其理论特征选取归纳总结法或对比分析法较为适宜;在行政行为中应采取讨论和案例教学法。只有根据不同模块选取最为适宜的教学策略,才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3 导向式教学模式

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在今后的课程改革中要全力构建其学习的主动性。行政法学课程本身就是一门兼具理论和实践双重属性的学科,只有重视学生在课堂上的核心地位,才会为导向式教学模式的开展奠定基础。导向式教学是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重要途径,以往常常被忽视,科学构建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氛围,学生的潜力和动力才会得到真正激发,进而主动地探究和学习。

5 卓越法律人才视角下行政法学课程人才培养模式探究

5.1 创新应用行政模拟法庭教学法

为了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业务能力,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地应用,可以借助校地合作模式,创新应用行政模拟法庭教学法。这样可以使学生体验真实行政审判过程,可以在不同角色扮演中高质量地完成教学目标。该教学法的前提保障是校方与地方法院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并为学生提供专业的行政诉讼理论指导。在此基础上,选取适当的行政法案例,在满足教学大纲规定的条件下,实施系统、完整的行政审判,这样有益于学生各项潜能的激发。除此以外,还可以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不仅锻炼了学生应变、组织和论证能力,而且在共同协商选取机制的促动下,学生实战分析和实践锻炼的素质能够得到全方位的培养。

5.2 引入适宜的跨学科视角

种种迹象表明,虽然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学科,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已然难以自给自足。而行政法学所涉猎的领域也极为广泛,从专业和法学维度视角分析,单靠行政法学的课堂是无法为学生提供全面、丰富且实效的教学保障,例如与行政法学息息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及哲学都是该课堂的重要养料。目前,高校大多数行政法学课程教师为了规避其他学科为学生带来的“干扰或混淆”,进而有意在课堂上回避或删减跨学科的知识,使行政法学与相关学科的交融得不到体现,严重滞后了学生的理解和认知。这种弊端的影响显而易见,因此转变这种态度和做法势在必行。适宜的跨越对本课程的学习极为有益,通过引入相关的跨学科知识,可以使学生深入地理解法律制度,同时为学生创造了广阔的理论背景和眼见,而且随着对跨学科领域最新成果的汲取,能够为行政法学理论发展提供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教师要继续坚守教学立场,严格恪守行政法学教育的使命和职责,确保跨学科领域知识系统能够为行政法学教育带来实效的推动。

5.3 对现有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进行改革

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主要包含两个层次,分别为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其中研究生教育又有硕士生与博士生之分。简单来讲,研究生教育已经升级为法学理论研究的范围,教育群体相对狭小。本科教育主要培养的是法律学术型和应用性人才,因此本科法学教育的宗旨应以紧紧围绕为社会输送法律事务专门人才为目标,例如公安局、律师行业和司法机关服务等。课程体系的安排上,一方面,要力争化繁为简,确保有效教学时间内学生能够完全吸收与消化;另一方面,增强实用性知识内容,确保营造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环境。

5.3.1 削弱理论内容深度

目前,大多数本科院校行政法学课程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状,较多的学术性内容导致人才培养出现严重畸形,从而激化了高校教育与社会人才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应该着手大力精简教学内容,尤其是一些抽象且纯学术性的的教学内容应该适当删减,对于缺乏实际操作性的模块,也可以一带而过。

5.3.2 强化实用性知识与技能

为了提升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在削弱理论内容深度的基础上,还应该加大实用性知识与技能的渗透,确保学生法律实务能力能够得到全面的提升。首先,在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上增加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组织法规授权、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委托范围以及行政征收程序等最为实用内容。其次,强化对课程实用性知识的筛选和辨别,通过典型和最具说服力的行政案件,使学生深入地感知进而娴熟地掌握法律规章制度。

5.4 完善教学模式

5.4.1 科学制定课程教学方案

科学的教学计划和方案是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的前提保障,更是教师授课的指引导向。因此,教师要细化课程教学方案,对课时分配、结构处理及重难点引入讲解做好详实的准备,并且在教法上与时俱进地强化创新意识,课堂上确保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只有制定清晰规范的授课方案才能保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高效地完成工作。这不仅需要教师课下增加备课时间,而且需要与同事做好研究和沟通,这样才会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地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此外,对行政法学的授课教师而言,要有意识地将该课程与其他法学专业课区别对待,尤其是在教学目标和对象出现差异的节点上,更要科学合理地分配,确保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进而有力提升学生在课堂上的兴趣和参与感。

5.4.2 大力借鉴相关领域学科

从行政法学课程的内在逻辑来看,相关学科内容与其联系异常密切,能够为行政法学课程带来前所未有的助力。尤其是在某些知识点的交叉关键点上,利用相关领域学科的知识可以深入简出地对该课程知识进行讲解,使学生能够轻松地掌握。通过借鉴和参考跨学科知识,学生的眼界更为广阔,思维也会愈加灵活和成熟。例如,在行政权膨胀扩大与行政管辖范围内容中,单靠课程本身学生理解得十分浅显,而通过引入经济学中公共选择的视角,即可最大限度地提高教学效率,从而加快教学进程。

5.5 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植根于行政法学课程当中

5.5.1 卓越法律人才需具备职业实践与职业理论双重匹配

卓越法律人才视角下,学生不仅需要展现过人的业务本领,而且需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作为保障,同时,在德育方面还要遵循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确保学生具有职业操守和道德。即不仅学会做事还需学会做人。因此行政法学课程要加强对学生职业伦理理念的灌输,一方面,要求学生养成遵循各类法律条例的意识和习惯,严格约束自己不违规、不犯法,警醒自我不偏离法律轨道。在行政执法时必须要做到人人平等,处事公正。另一方面,明确权力低于法律的原则和道理,任何事物都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做任何超越和挑战法律的尝试。最后,遵守职业道德规定,无论在任何场所,都需要以职业道德规定要求自我,同时要兼具奉献和服务的意识,以人民群众广大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不谋私利,做到职业实践与职业理论相互匹配。

5.5.2 培育卓越法律人才要与国情吻合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国情也在无时无刻地发生变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理念和机制还要秉承优化和与时俱进的方针,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灌输。新形势背景下,法治化教育成为了我国的基本国情需要,而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要进一步发挥行政法学课程的优势,将其蕴含的价值全效释放,不断培育更多的法治专业人才。与此同时,将法治教学素养教育作为一项责任和使命,不断贯彻于法律人才培养过程的始终,确保落实法治素养培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最终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添砖加瓦。

总之,在新形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理念的促动下,行政法学作为高校法学教学领域内的核心环节,应该不断反思目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和困惑,进而根据学科自身特点,有效梳理行政法学教育体系的经纬框架,大力完善教学方法和手段,重视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人才的培育,切入适度的跨学科视角,树立科学的纷争解决理念,全力改变现有教学停滞不前的局面。只有遵循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原则,不断沉淀、凝聚,才会确保学生形成高素质的综合法律业务能力,源源不断地为我国法治建设输送卓越的高尖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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