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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技术事实查明制度研究

2018-03-20何晓行齐焱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制度

何晓行,齐焱

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随后,北京、上海、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了技术调查室,聘请专职或兼职的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和审理工作。技术调查官作为具有技术背景的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可以弥补传统技术事实查明手段的不足,保障案件审判的中立性、专业性和高效性。技术调查官并不是法官,而是协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的司法辅助人员。为防止没有技术背景的法官过度依赖技术调查官而造成判断上的偏执,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院允许当事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以及委托司法鉴定。为解决技术调查官人数过少、涵盖技术领域过窄等问题,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院还设立了专家咨询制度。事实上,我国北京、上海、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在实践中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技术事实查明制度。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的由专家陪审员、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参与的“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探索的由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构成的“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体系,以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探索的由技术调查官和技术顾问组成的“双顾问”技术审查模式。我们通过对几种技术事实查明制度的介绍和分析,并与技术调查官制度进行对比,认为尽管原有的技术事实查明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但是,仍发挥了不可代替的作用,只有多种制度相互配合,才能体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中立性、专业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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