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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犯罪类型中犯罪中止的认定及立法完善

2018-03-19孔璇

长沙大学学报 2018年3期

孔 璇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黄岛 266500)

一 犯罪中止的基本理论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就是犯罪中止。”可知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 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还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后至犯罪结果出现之前阶段。有些学者认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当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其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 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1]。但也有部分学者将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与犯罪未遂的性质结合起来进行界定,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 是在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主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下,犯罪行为没完成的一种停止形态。”[2]然而,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是在考虑了我国国情基础上,并且是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下,将犯罪中止从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是较为科学也是人们普遍接受的界定。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间性

所谓的时间性是指在什么时间内发生犯罪中止才能够成立。这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有较为明确的界定,是指 “在犯罪过程中 ”。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观点认为犯罪的过程就是行为人的犯罪活动过程,开始于犯罪预备阶段,终结于犯罪既遂阶段。因此,犯罪中止的时间范围应当表述为“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结果发生的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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