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畜牧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效果分析
2018-03-19马永仁司马依合斯莱提
山西农业科学 2018年1期
王 惠,李 捷,马永仁,王 琼,司马依·合斯莱提
(新疆畜牧科学院畜牧业经济与信息研究所,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自十八大首次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1]”之后,连续5 a的中央1号文件都先后强调要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2]。由此可见,培育发展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不仅是农牧民分享产品产后加工、流通增值利润,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3],也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新疆如何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继续强化牧业基础地位、促进牧民持续增收必须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
1 新疆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概况
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既涵盖了为产前、产中和产后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队、农民经济人等,也包括了畜牧业产中环节的生产经营组织,是顺应现代畜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而生的一种跨产业、跨行业的新型合作与融合[2]。随着新疆畜牧业经营体系的不断发展,已形成了以牧户、养殖大户和家庭牧场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为支撑的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2]。据农经部门统计,截至2015年,新疆专业大户总数72 183户,从业人数28.37万人,雇工数量12.29万人。养殖大户40 529户,占总养殖户的56%,其中,养牛大户6 317户,存栏45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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