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保监发〔2017〕47 号
2018-03-17
上海保险年鉴 2018年0期
关键词:服务
各相关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6〕86 号,以下简称《5 项制度》)和《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沪府办发〔2016〕58 号,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办法》)文件精神,确保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代办模式向承办模式顺利转变,现就进一步做好大病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大病保险招投标准备工作,规范大病保险业务投标行为
(一) 实行投标全流程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预投标、投标、中标、合同签订等环节依次向我局报告投标情况,报告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报送;对于流标、废标后投标方重新进行招标或二次遴选的项目,视同新的招标业务,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二) 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险公司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科学评估承保风险和管理服务成本,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不得承诺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用或佣金、中标服务费、咨询费等,不得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三)切实约定风险调节机制。保险公司与相关部门签署的大病保险合作协议应包含风险调节机制内容,明确风险调节的启动条件与调节实现方式,通过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等情况进行风险调节,实现大病保险经营收支平衡、保本微利。
二、 不断提高大病保险服务水平,维护参保人利益
(一) 做好大病保险服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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