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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将“代表辞职”也纳入“任前承诺”

2018-03-16

浙江人大 2018年1期
关键词:强制力严于律己保险箱

代表任职前做出有必要辞职时主动辞职的承诺,是对依法加强人大代表队伍建设的应有姿态。长期以来,许多代表一旦当选,干好干差都要熬到底,将法律关于代表辞职的规定置于脑后,影响了代表队伍整体功能的提高和发挥。将“当辞就辞”纳入“承诺”,既有言在先又言而有信,定会有效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

近年来,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出台了对人大代表的“劝辞”规定,虽已初见成效,但仍面临诸多困境。“劝辞”是一种被动的作用力,不具备法定的强制力。如果代表在任职前就做出有必要辞职时主动辞职的承诺,这就具备了落實“劝辞”制度的内动力。

代表任职前做出有必要辞职时主动辞职的承诺,也是严于律己、自我加压,努力做一名称职代表的良好开端。当选代表并非进了“保险箱”,代表职务并非“终届制”。任职前就具备这种认识而且郑重承诺,有利于任期内经常以此警醒自己,鞭策自己,不忘初心,践行诺言。

来源:《公民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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