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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应当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

2018-03-13莫纪宏

紫光阁 2018年2期
关键词:全国人大常委会现行修正案

莫纪宏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刚刚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上述《建议》和《议案》的诞生,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党的十九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又一重要举措。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宪法的修正案,这是建国以来我国宪法修改工作形成的惯例。一方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政治领导地位和政策方向引导作用;另一方面,由执政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正式的宪法修正案,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愿,凸显了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党依宪执政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國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党对立法的领导。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由此可见,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是在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遵循宪法不断完善的客观规律、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特有的国情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政治决策,对于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有效地转为宪法规定,成为党领导全国人民继续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纲领和行为准则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早在1954年宪法制定之初,毛泽东同志就对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做了非常精辟的论述,并成为制定宪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毛泽东指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指导我国各项事业向前发展的总的行动纲领。宪法的制定必须要遵循客观规律,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搞宪法就是搞科学”,宪法的各项规定必须要具有时代性,适应时代的要求,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对宪法进行了四次全面修正,每一次修改都顺应了当时的历史状况和具体国情。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在拨乱发正的背景下出台的。1982年现行宪法全面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作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所强调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两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根本政治制度,突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原则,以宪法为核心建立起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制度框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现行宪法诞生以来,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宪法又作了四次修改,分别是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其中,1988年把私营经济受法律保护写进了宪法,1993年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了宪法,1999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写进了宪法,2004年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四次宪法修改,把党的重大政策的变化及时地反映到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中,特别是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领导中国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指导思想写进了宪法。例如,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写进了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了宪法,指导思想的“入宪”,不仅使得宪法自身能够很好顺应时代的要求,而且使得宪法通过根本法的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确保了执政党依宪执政的顺利进行。

宪法与时俱进的品格

从现行宪法过去四次修改的情况来看,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在正确处理宪法的适应性与稳定性、宪法与政策的关系基础上有序进行的。宪法的修改首先体现了执政党的意志,由党中央根据党的执政理念思想战略发生的重大变化形成修改宪法的建议,然后通过法律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正式的宪法修正案,最终由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生效的。宪法的修改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是执政党依宪执政的重要方式,与此同时,宪法的修改又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宪法作为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一经修改在实践中就必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要遵循宪法自身的发展规律。因此,在历次宪法修改中,始终不渝地坚持“应当修改的一定要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先不改” “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途径来解决的问题不宜通过宪法修改方式加以解决”等等。正是在上述科学修宪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现行宪法经过四次修改,共计31条修正案,有效地完善了宪法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规定。正是因为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秉持了科学修宪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从2004年最后一次修改至今已经有14年时间,现行宪法很好地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保持了自身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体现了宪法与时俱进的品格。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指出,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面对上述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变化,已经有14年没有修改的现行宪法,更需要发挥自身与时俱进的品格,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和更加宽广的胸怀来顺应社会各界提出的修宪要求,汇聚民意,把党的政策、人民的意愿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及时地转化为宪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增强宪法与社会现实的适应性,保证宪法条文的“真实性”,提升宪法规范的权威性,为实现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而有力的宪法依据和法治保障。在刚刚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栗战书同志在作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30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表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可以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英明正确领导下,通过宪法修改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会使得我国的宪法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中发挥出自身更大的作用,成为名副其实的党领导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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